烟台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和标准2023

2023年烟台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和标准: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救济金只能通过以下方式从就业服务机构获得:

1.取得原单位出具的失业证:包括企业性质、失业原因、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劳动合同制工人还应持有劳动手册、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2、持上述材料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领取《失业职工手册》;

3.领取失业救济金:持《失业人员手册》,按有关规定定期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的标准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至150%。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提出,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登记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前,本人和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