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资助老年失业者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上海补贴老年人的政策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包括鼓励和支持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扶持政策有效。

法律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和支持自营职业的第1条:

(一)本意见所称自主创业,是指劳动者通过灵活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一种就业形式。

(二)本市失业人员中,1957 12 31之前出生的男性和1967 12 31之前出生的女性(以下简称“大龄失业人员”)是本意见的对象。

(三)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六个月及以上的老年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失业保险基金可按月给予其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及以下的本市大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并实现自主创业的,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50%的标准,按月给予就业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办理职业培训个人账户卡,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六)凡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实现自主创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可持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可从登记备案当月起申请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第二条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经营:

(一)本意见所称个体经营,是指劳动者以个人或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的形式,通过从事微型非企业商业活动,为社区居民和家庭提供直接服务的创业活动(以下简称微型个体经营)。

(二)坚持“三个具体”原则,鼓励和支持微型个体经营。即在本市支持非正规就业的特定政策框架下,在社区居民家庭服务这一特定领域,针对本市失业人员、社保人员、被征地劳动者、高校毕业生等特定对象,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劳动者以更低门槛、更灵活的方式实现自主创业。

(3)支持微型个体经营的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办理职业培训个人账户卡,参加关于提高创业能力的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五)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自主创业的劳动者,经街道、乡镇组织的就业助理员、业务专家调查确认,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从登记当月起可申请上述扶持政策。

第三条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支持政策的有效性:

(一)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可对以其他形式实现自主创业的劳动者在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积极协调制定鼓励自主创业的资金扶持措施。

(3)从2007年开始,将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纳入区县就业服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