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重!苏州连夜出台46条政策提振市场主体。
仔细分析这46条政策可以发现,这些政策几乎涵盖了苏州工商业的方方面面: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继续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外贸企业的帮扶力度,不断优化升级服务。
可以说,这46条政策将极大地拉动苏州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对第三产业的需求。
结合最近“两会”提出的今年GDP增速5.5%,这46条政策确实很有针对性。
关于不动产,我们可以看到第25条明确规定:
对因疫情影响开发建设进度的商品房项目,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前提下,经综合研判,可提前30天申请预售时间节点。因疫情原因,未交付的在建待售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可以延长30日。
这个政策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其实有点微妙。
无论是预售时间节点提前30天,还是交房期可以延长30天,其实对于出现问题的房地产和房企来说,只能说是杯水车薪。
苏州楼市政策看似略有松动,但并未出现根本性逆转,卡死的门槛依然紧紧卡住。
但对于房企的正常运营来说,有了这两个30天的缓冲,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舒服很多,或多或少算是个好消息。
此外,46条政策的字里行间,都重复了一个概念,即金融领域将继续放松,资金落实进度将加快。
这也意味着银行的贷款门槛将进一步放宽,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虽然大部分政策并非针对楼市,但楼市也会受益于这一波政策。
在大的经济形势下,苏州楼市适度松绑进一步拉动内需也不是不可能。我建议你密切关注。
附件:《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解困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解困努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力促进经济平稳有序运行,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市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暂时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的“特色创新型”中小企业。鼓励各县级市(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救助力度。疫情期间优先对租赁型中小企业免租金创业基地给予资金支持。
(二)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免费诊断、示范激励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改造。我们将继续实施有效投资奖励和补偿政策。建立“一企一档”、“一链一档”,培育和推广低成本、模块化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核心业务能力向云迁移。
(三)认真落实月销售额654.38+0.5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公共交通、长途客运、轮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服务免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机构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和提供给孵化对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进行投资的,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公交车站等经营性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占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娱乐、交通、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有困难的其他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最长期限为6个月;对失业保险基金上年累计结余已支付超过1年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实施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安排,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大力开展符合苏州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项目化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六)实施失业保险“护航行动”,帮助企业稳定岗位。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年的统筹地区,继续对不裁员、不减员的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返还政策。2022年,中小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
(七)加大就业服务保障。将项目制在线培训、来苏就业补贴、大型组织劳务补贴和交通补贴、出国人力资源合作对接一次性补贴等市政府相关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苏州调整为低风险区域的下月底。加强与劳务输出地区的劳务合作,畅通吸引人才的渠道,加大对网络招聘服务的财政投入。做好疫情期间的体检工作。
(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的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
(九)加快资金落实,实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尽快将企业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给使用单位。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
二。继续加强金融支持。
(十)充分利用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金融支持行动,推广信用贷款和首贷。支持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物流方面的普惠金融支持。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减费、奖补政策,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发挥苏州市信用担保基金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方面的作用,优化“信用担保贷款”的业务流程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小微贷款”产品扩面增效,落实“两无四”和“贷款见票即担保”简易标准,加快推进小微融资便利化。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和“农发通”、“惠农贷”等金融支持。
(十一)引导银行机构继续向实体经济让利,确保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稳定下降。充分发挥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的作用,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给予全额再贷款和再贴现支持。,凡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同期LPR,银行机构办理的票据贴现利率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加强对企业融资成本的监控。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取消反担保要求。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发挥支撑作用,不能盲目脱保,继续执行降低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20%的政策。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率不高于65,438+0%。
(十二)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增量扩大,鼓励大型市属国有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实施应收账款票据。支持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
(十三)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全年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稳定增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建立快速审批机制,按照特事特办、应急处置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支持,续贷、展期解决问题,不盲目扣贷、借贷、断贷、压贷。各银行机构主动摸清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贷款到期情况,提前告知企业初步续贷意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有需求的企业优化还款计划。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小微贷款,按65438+贷款余额增量的0%给予奖励资金。
(14)发挥网络金融平台作用。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引导银行机构充分利用在线服务平台,推出特色信贷产品,通过在线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确保金融服务不间断、服务质量不下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与地方征信平台对接,有效利用企业征信数据,提高风险定价能力,提高首贷和信用贷款占比。加强线下金融服务的对接。梳理应急供给,重点支持企业有效融资需求,及时向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推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企业经营特点,为企业提供综合融资支持。开展“普惠金融进基层”等政银企对接活动。
第三,加大清费减负力度
(十五)2022年,对被列为疫情高风险县级行政区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免收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免收3个月租金。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优惠利率抵押贷款等支持。各县级市(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参照实际执行。
(十六)对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十七)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积极设计和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在现阶段为旅游、文化、娱乐等生活服务领域的中小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视频、移动办公、云主机、云财税服务。
(十八)机关、事业单位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自货物、工程和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货款,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大企业要在年报中向社会公布中小企业逾期未缴情况。
(十九)继续查处拒绝或拖延向中小企业支付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加快对已过工期尚未验收的项目的验收,对已达到单项竣工交付条件的项目及时完成验收交付。
(二十)对本市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委托的具有抑菌性能的相关产品,免收检验检测费;对本市疫情防控相关药品、消毒产品中用于疫情防控的纯化水、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企业委托的洁净室环境,免收检验费;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委托业务提供“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安排检验检测,第一时间出具检验报告;测量设备,如CT机、呼吸机、多参数监护仪、红外测温仪、红外测温仪等。,直接为疫情防控服务的,免收检测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将免收计量设备加急费。
四、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和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加强分区分级精细化管理,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在中风险地区,如果暂停餐厅食品,将大力推广自提、外卖、非接触配送等方式。鼓励各地帮助餐饮市场参与者购买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完善夜间交通路线,经公安、城管部门评估后放开夜间非高峰停车。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的健康证在2022年2月13日(含2月13日)后到期,在疫情防控期内未能取得新证的,视为健康证有效,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当前疫情解除后30日。
(二十二)鼓励各县级市(区)免费开展零售和餐饮企业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并对企业防疫消毒费用给予补贴。
(二十三)市级安排不少于2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消费恢复和重点企业脱困。提前组织申报2022年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加快扶持资金发放。鼓励各级文化产业园区减免园区中小文化企业租金。对A级景区和重点乡村旅游村的数字化和公共服务项目,优先申请省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暂按80%的比例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鼓励和支持酒店、景区、民宿、旅行社、娱乐企业等。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延长公园年票有效使用期,在“君到苏州”正门及相关新媒体渠道免费宣传。
(二十四)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规定举办党建活动、工会活动、公务活动、会展活动等。,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宜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协调。文化旅游部门和工会将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民宿、重点乡村和红色旅游景点纳入整治活动范围。
(二十五)对开发建设进度受疫情影响的商品房项目,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前提下,经综合研判,可提前30天申请预售时间节点。因疫情原因,未交付的在建待售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十六)对每月行驶次数在30次以上(含)的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15%的通行费优惠。继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对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以及中欧班列主要装车点、集卡点的运输车辆,在省内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费站继续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十七)支持汽车客运站改造车站运营区域,开展经营租赁等活动,从单一的车站服务功能向包括餐饮、住宿、购物、体育、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功能转变。
(二十八)加大推广保险和保函代替现金缴纳保证金的力度。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推进建筑等领域保证金担保全覆盖。率先启动“苏式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改革试点,创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探索开展履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缴纳保证金。
(29)举办五五购物节、夜醉苏州、双12苏州购物节、跨境电商进口购物节、现场购物节等系列消费促进活动,推出各级各类消费促进活动千场,安排各级商务发展资金专项支持。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活动,促进农村居民消费。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强对外贸企业的帮助
(30)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线上线下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参加网上国际展会,自建独立工位并在国外门户网站进行宣传推广,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并根据出口业务实际成交和匹配业绩给予相应支持。
(31)与上港集团合作建设东北亚集装箱空箱运输中心太仓港分中心。支持太仓港加强与RCEP国家海上航线建设,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合同,相关部门联合举办物流运输服务专题对接会。继续稳定国内沿海干线运输通道,稳定原材料运输,加快运输结构调整优化,构建优质物流网络。
(三十二)对已完成技术改造的加工贸易企业,市级相关专项资金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缓解企业困难,暂免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收递延税款利息。帮助企业出口转内销,引导外贸企业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
(三十三)继续加大外贸企业核保力度。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出口信用保险的核保和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保障和装船前订单取消风险。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分期缴纳保费的便利措施。降低中小企业保险成本。
(三十四)制定出台专项政策措施,优化完善“RCEP企业服务平台”功能,发挥RCEP企业服务中心工作机制,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企业培训,提升企业运用RCEP规则的能力和水平。
六、努力缓解物价上涨压力。
(三十五)加强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推动行业协会与大企业产业链的供需对接,加强原材料供需对接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应对采购、销售、仓储等经营风险。
(三十六)支持期货公司深化市场参与者风险管理服务,探索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合作套期保值等模式,提供个性化风险管理服务。该研究资助企业利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三十七)综合运用履约保证金保险、小微企业优惠10%抵扣等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完善升级“苏”信息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电子化操作,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完善预付款制度,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推进“政采贷”扩容,全面开展“政采贷”网上融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融资。
八、继续优化和改善服务。
(三十八)在不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下,合同明确可分可不分的,按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合同未明确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企业申请,分幢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十九)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公共安全和行人交通的前提下,允许露天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和大型超市开展“店外摆摊”和占用道路进行促销活动。允许各地结合自身特点和环境,打造“集中夜市”。合理设置地产果蔬自产自销点,免费向当地果农、菜农开放。个体经营者销售农副产品、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身技能从事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动活动的,免于登记。放宽“住改商”政策,简化办理流程。
(40)以网上申报为切入点,通过数字化赋能开展“水电气”“水电”登记包等“一件事”,实现电、水、气、暖服务联合办理机制。优化市政公共服务流程,市政公共服务单位可通过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时获取项目相关信息,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
(四十一)继续推进“全电* * *”电力设备租赁预热服务,将服务范围扩大到临时用电、能效服务等领域。监控重点用户用电情况,协助制定负荷转移、扩容等方案,帮助企业有序稳定复工复产。2022年2月19日起直至全区改造为低风险区,实施非欠费停电、延长缴费期限等措施。居民客户用电罚款起始日期延长至全区域转为低风险区域,非居民客户用电罚款起始日期暂延至2022年3月8日。
(四十二)开展包容审慎的监管,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实行柔性执法,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加强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实行不予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对符合“免罚轻罚”名单和首次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并整改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不涉及安全生产的,可不推送至信用公示平台。对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的行政处罚,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可减免行政处罚滞纳金。
(四十三)对于有效期届满或者需要监督、复审、重新认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结合相关程序的要求,将现有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和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可延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因疫情未按时办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可先延长许可证有效期,待疫情解除后再按规定提交延期材料。企业申请换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除必要外,可以免于现场检查。
(44)深化“万会万会”机制,统筹派遣律师行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开展免费法律体检,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建设,着力增加小微企业法律服务。推广“公证顾问”模式,设立“公证企业服务中心”,开辟企业“绿色通道”,不断优化升级企业公证服务产品。推广“苏杰范”网上调解平台,方便个体户调解。
(四十五)大力推进“苏商通”应用,实现惠企政策智能推送和一键获取。完善“一企通”企业服务集成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市12345热线“知识库”和“专家库”应用系统,实现知识信息的分类推荐、集成检索、自助查询和自动推送,提高自助查询和定向推送能力。推进涉企审批环节减少、材料减少、时限减少、收费减少,按照“免费申请享受”、“网上申请享受”、“直接代理”等方式,实现财政奖补、减税降费除有特殊要求的资金外,快速审核、快速拨付、便捷享受。
(四十六)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整改提升,强化责任落实,形成长效机制,全力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继续开展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制定年度监管计划,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规定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和省出台类似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