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
首先,严格遵守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每年审理的民事案件中,都有大量案件通过简易程序转为普通案件,或者延长甚至超过审理期限。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审理简单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普通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部分特殊案件的期限是在尊重审判客观规律、充分考虑程序严谨性和案件复杂程度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定时间标准。人民法院作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审判机关,不应随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应严格遵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受理、通知应诉、审理、判决、送达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也要严格控制延长审判时限的审批权,法律赋予各级法院院长为解决特别疑难复杂案件延长审判时限的特殊权利不能作为一般措施。
其次,注重民事审判工作的合理分工。合理分工是降低工作成本、提高效率的有效途径。虽然通过审判方式改革,实现了审审分离、当事人举证责任、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等科学措施,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但也要看到,法官内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时至今日,法院里仍然有很多民事法官,负责从送达材料、保全财产、安排开庭、调解、制作笔录和法律文书,到宣判、立案、归档的一切工作。这种情况极大地分散了法官的精力,使他们无法集中精力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仅影响案件质量,也必然影响办案效率。怎么解决?首先,法院自身要加大改革力度,明确书记员与法官、执行人员与后勤人员的职责分工,坚决将送达、财产保全、录音、立卷、归档等不该由法官负责的事情搁置一旁,由专人执行。同时,在法官内部,应当明确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可以尝试在民事法庭成立调解小组,由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这样就可以解决以前调判合一的法官因为担心判决与调解的一致性而无法自由设置调解方案,从而在调解中畏首畏尾,无法更好地利用调解解决纠纷的矛盾。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现有民事诉讼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虽然对法院组织内部各类人员的职责分工有基本规定,但缺乏细化规定,这也是为什么虽然所有法院都审理民事案件,但有时做法不一的根本原因。有的法院实行了审判长考核制,为审判长配备了专门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有的法院的法官还身兼数职。我认为,如果对法院中谁该做什么,谁不该做什么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将有利于各个法院工作节奏的协调统一。
三、明确审判后的及时判决。目前大部分法院从立案到开庭都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工作。一般来说,立案到开庭的时间间隔不会超过一个半月,工作安排比较紧凑。但开庭后,案件往往因为各种问题而搁置,直到临近开庭时间才能判决。究其原因,首先是法官的主观意识。有的法官认为审理期还早,其他事情多,不急于开始调研、合议庭和判决。但是,有些法官总是希望通过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撤诉来结案,这样可以省去作出判决这一严谨且相对费力的步骤。所以案子总是久拖不决,直到不能再拖了。说到底,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虽然规定了基本的审限和部分审判步骤、时限,但对于审判后何时作出判决的时间要求基本是空白。针对这种情况,各级法院可以尝试以岗位责任制的形式作出如下限制性规定:简易案件必须在开庭后半个月(或二十天)内判决;普通案件必须在开庭后一个月(或两个月)内判决。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判决时间的,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当然,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从上到下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就更好了。
四、具体区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如今,在审判实践中,有大量的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得到很好的处理。由于人为或法律的限制,实际上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不仅耗费时间,而且消耗有限的审判资源。比如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必须采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多数情况下,这类案件比较简单,运用简易程序也能保证案件质量。以当事人的行踪作为案件之间的区分,是一种简易或者普通的程序,除了表明法院审判态度的慎重,没有其他实际意义。同样,也不能说法院的审判态度不慎重。虽然我国法官的审判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但应该看到,通过多年的不懈培养和对准入制度的严格控制,他们的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甚至基层法院的法官也基本达到了本科以上学历,已经能够适应更高一级的审判要求。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现有的将简易案件划分为普通案件的标准,积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五、切实加大法院硬件建设。近年来,我国基层法院的硬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如出国考察、送达等事项基本可以保证用车,网络信息化建设也已经开始。但应该看到,现有的硬件建设离实际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当前案件多、任务重的审判环境下,法官通过培训和自学掌握了计算机操作技能。但是,开始在电脑上制作法律文书后,出现了抢电脑的活儿太多,一些没有电脑的法官经常陷入停顿的现象。而且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律工具、书籍、业务杂志都是相对的。
反馈不足,基层法官培训不足。法官在工作中总有一种知识不足、视野不开阔、业务不够老练、胆子不够大的心理状态。原因是没有足够的学习、培训和硬件设施。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加大培训,改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硬件来解决。比如,如果每个基层法院都不能配备比较齐全的法律书籍,可以通过设立* * *地区法律图书馆来解决。比如蚌埠地区,既然不能保证每个基层法院都能有图书馆,那么在整个蚌埠地区还是有能力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 * *法律图书馆的。
此外,还有一些方法和实践尝试,可以有效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比如尝试普通程序简易审判,尝试简易裁判文书格式,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在民事审判法庭设立相应的人身伤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审判组等,都是很好的有益尝试,此处不再赘述。
总之,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是一项系统而全面的工程,需要在保证民事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上,统一领导、多方配合、明确责任、合理分工,并最终通过出台具体的办案规则实现制度化、法律化,从而达到和谐有序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