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建立健全校车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接送车辆,按交巡警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校车手续,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
2.受过刑事处罚的驾驶人、持有相应驾驶证未满三年的驾驶人、三年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或者三年内任何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
3、杜绝使用无营运资质的社会车辆和其他明令禁止接送学生和儿童入园的车辆;
4、教育乘客不超载、不超速、不违章;
5.落实责任,为预防和避免各类交通事故而不懈努力。
二、任务
1,配备接送车辆的学校、幼儿园要充分认识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安全意识,定期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实落实安全工作,防止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2.认真落实车辆运输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班车管理组织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每学期第一周,校长与班主任、随车押运老师、班车车主、驾驶员、学生、家长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3、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派出所、交巡警中队、交管等部门做好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接送车辆的排查整治。
4、中心小学建立交通安全检查员制度。每天放学后,在学生班车停车点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学生班车超员、校车司机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如发现学生乘坐非法接送车辆,应及时劝阻并向学校报告。学校要及时与家长沟通,提醒家长不要让学生乘坐违规接送车辆。必要时可采取摄像、照相等措施固定证据,移交公安交巡警或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5.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进校园”活动,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提高学生交通安全防护的自我意识。
6.所有配备接送车辆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及时到镇中心校备案,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车安全检查、维护,明确驾驶人和跟车管理人的职责,确保学生和在园儿童的安全。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故。校车应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校车的安全技术条件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国家标准,校车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座位险。除按要求进行年度审查外,每学期开学前还应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查。通过年检和技术检验后,方可投入使用。。
(3)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驾驶经验丰富,工作认真细致,爱护学生和儿童。禁止兼职司机开班车。
(4)凡需乘坐摆渡车的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所在学校、幼儿园认可,并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
(五)校车使用前,应当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备案,使用统一的校车标志和标牌方可上路行驶。幼儿园自有、租赁的运送幼儿的车辆必须是合格的客运车辆,严禁使用拼装车、报废车、货运车、大小型三轮车和个人机动车辆运送幼儿。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不得接送儿童。
(6)应选择安全地点设置班车停靠点,不准随意停车上客。每辆车要配备1-2的随车人员,负责学生、儿童上下车的安全以及与家长、班主任的交接。摆渡车到达校园后,要统一组织学生和幼儿入班,防止儿童滞留在校车上造成安全事故。
(7)班车在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车上人员应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并及时向中心校和区教体局报告事故情况。
(8)组织师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租车一定要到有资质的客运单位租用安全合格的车辆,全程监督活动全过程,确保安全。
第三,奖惩
1.年底将对中心小学、幼儿园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完成责任目标任务,做出显著成绩的进行表彰奖励。
2、未完成责任目标任务的,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予以通报批评。
3.对于疏于管理、违反交通法规、玩忽职守或管理不当、处理不当、信息报送不及时等。,导致接送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的,按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取消办学(园)资格。
4.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为做好辖区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校车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幼儿园师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乡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
校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校车的安全技术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国家标准。校车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险。除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外,每学期开学前还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查。经年检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校车使用前,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应用统一的校车标识和标志,方可上路使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车辆不得接送儿童。
3、严禁用货车、摩托车、三轮车、报废车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校车驾驶室的辅助座椅不得乘坐中小学生和儿童。
二、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校车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身体健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
2.严禁近三年内任何记分周期内累计12分或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人驾驶车辆接送学生。
3、驾驶员必须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原则性,无超速、无超载、无疲劳驾驶、无酗酒和熬夜等不良嗜好。
4、驾驶员必须接受当地政府、交警、运管、教育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三、接受用车的车主(幼儿园法人代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校购买或者租赁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2.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他必须亲自抓班车的安全,成立管理机构,落实负责人。
3.有班车的幼儿园每年都要和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还要和本园的班车司机签订安全责任书。
4.有班车的幼儿园必须建立班车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安全培训、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和维护等情况。安全档案应当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5.班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对接送学生的安全负责,并定期检测班车的安全状况和技术性能。
6、道路基础条件差,存在事故隐患的路段以及在恶劣天气(雨、雾、雷电等)下。)会停止接送学生。
4.幼儿园要调查了解每个学生乘坐公交车上下学的情况,分类登记,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载体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客运车辆,并与家长签订相关责任证明。各幼儿园要坚决杜绝车辆超载、超速接送学生的现象和非客运车辆运载学生的存在,确保学生安全。
五、幼儿园园长是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管。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事故的,应负全责,乡镇政府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为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避免人为交通事故,根据教育局和中央学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乘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与学生及家长签订本责任书:
a、桃林初中到东西响水、三里庄、解家庄子等路线都有校车接送学生。
二是严禁家长安排学生乘坐标准校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并随时举报接送学生的面包车、三轮车、学步车等非营运机动车,切实保证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无安全保障的车辆。
三、家长必须与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约定并随时监督安全驾驶和安全上下车场地等事项,如发生交通事故,以追究其责任。
4.家长一定要对孩子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让孩子熟悉交通规则,严格遵守交通秩序,自觉安全上下车,一人一辆,系好安全带,在车站有序等车。
5.乘坐校车的学生家长必须向子女明确,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时,应当拒绝乘坐校车,并告知家长、学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解决。
1、“三无”车辆(无合格驾驶证、无营运证、无行驶证)。
2.司机没有在约定地点停车,给学生上下车和过马路造成了安全隐患。
3.驾驶员不严格按照核定人数载客,超员超载。
4.司机有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问题,如作风问题或身心健康问题。
5、司机酒后驾车。
6、驾驶员出现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7.驾驶员有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者交通安全隐患的。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树立教育促进人幸福的理念,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朱正办发〔XX〕5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与车主签订本责任书。
一、校车的定义
本责任书所称校车,是指由集体或者个人等社会资金购买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专门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接送学生的车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教育局审核备案。车辆所有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对校车的安全运营和管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一)校车安全技术标准、手续齐全。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必须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校车安全责任保险。
3、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4、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装备。安全设备应放置在方便的位置,并保证性能良好和有效应用。
5、按照校车安全维护的规定,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驶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二)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校车安全。
1,驾驶人必须是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思想素质好,安全意识强。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2、校车驾驶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年度检验。
3.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道路交通规则和机动车驾驶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4.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应当检查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
5.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上有学生时为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熄火前离开驾驶座。
6.载有学生的校车在一般道路上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结冰泥泞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7、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8.禁止校车司机酒后驾驶校车。
9、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严禁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10,校车的乘客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在运送学生的过程中,除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外,禁止乘坐。
11.上下校车的学生应当在公交车站停靠,没有停靠站的路段可以在公交车站停靠。校车在道路上停车时,学生应当在道路右侧停车,开启危险警示闪光灯,开启停车标志。
(三)落实专人随车监护,确保学生安全。
车主应安排看管人员看管车上的学生。服务员的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应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校车超员的,将停驶校车。
3.清点车上学生人数,帮助并引导学生安全坐下,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司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下车的学生人数,确认所有学生都下了车,我才可以下车。
6.积极参加学校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
(四)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交通事故。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设置警示标志。学生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乘务员应当将学生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及时联系学校、车辆所有人和学生监护人,处理后续事宜。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校车服务学校和车辆所有人各一份,中心学校和市教育局各一份。违反上述规定,对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车辆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
《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第五章甲方:
乙方:
为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明确双方责任,幼儿园与乘车幼儿家长签订如下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一,幼儿园、司机、家庭都有责任对孩子进行交通安全、文明骑行的教育,引导孩子遵守交通安全规则。
二、幼儿乘坐校车,在指定站点下车,由家长(或监护人必须是18周岁)来接幼儿。
3.等车时,要求您和您的孩子在指定地点等候,自觉维护等车秩序,排队等候不拥挤,不追逐校车,校车来时不追赶。
第四,家长接送孩子后不要在车前或车后匆忙过马路。他们要走在距离车前后20米以上的地方,然后选择合适的时机安全过马路。
5.家长要尽量按时接送孩子。为了保证孩子的安全,不允许孩子单独回家。如果不能按时接送,孩子因病不乘坐班车,要提前给班车老师打电话。
6.早上在站点上校车后去幼儿园;下午登上校车后在指定站点下车,园方负责安全教育和检查;孩子的家长(或监护人)负责早上上车前和下午放学回家后的安全。
七、本责任书每学年签订一次,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市教育局《关于切实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紧急通知》, 加强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明确学校要做的工作。 为规范校车管理,特制定以下安全目标责任。
一是各中小学、幼儿园是校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监管方案和详细的管理档案。
第二,实行严格的校车准入制度。所有涉及接送学生和儿童的校车,其车况和驾驶员要求必须符合《裕安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三、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参与运送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详细登记,认真检查张贴的校车标牌,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培训和学习。
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专题讲座、海报、致家长信等方式,提醒广大中小学校和儿童遵守交通规则,文明乘车;父母被警告不要让他们的孩子乘坐无牌和不合规的车辆。
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督促学校、幼儿园与校车所有人、驾驶人、家长或监护人签订安全乘车三方协议。
六、积极配合交通、运输、安监、公安、教育部门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七、要求并督促学校和幼儿园建立健全教师用车跟随制度。
八、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周末和节假日进入校园的接送。
原始车辆的管理,建立完整的登记制度,及时提醒驾驶员遵守校车管理规定,不符合校车条件的车辆不准进入学校,所有超载车辆不准放行。
九、对学校、幼儿园违规接送学生的车辆及时制止,并及时疏导交通。交通等管理部门报告。
X.校车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校将定期对各校工作进行督导,对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中心校一份,学校(幼儿园)一份。
为进一步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区委、区政府、区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校车管理,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安全目标责任:
1,校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越线,严禁超载、超速,杜绝事故和违章,确保行车安全。
2、不准使用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
3.驾驶人必须具有3年以上驾龄,在3年内任何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接送学生。
4.接送学生车辆,要保证车辆完好,维护好,做好维护记录。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尤其是刹车、灯光等车辆的安全性能。严禁在不安全的条件下驾驶。
5、接送学生的车辆应按核定人数乘坐,严禁超载,防止发生事故。
6.负责接送学生的车辆驾驶员要按时送,随车人员要负责,并认真记录乘车学生名单,不遗漏学生。
7.负责根据接送车辆安全及时地将学生送到目的地。
8.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因疏于监管和责任不落实造成的事故进行调查。
9.本责任书有效期:20XX年2月15 —20XX年7月5日。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一份,校车所有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