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设备和管理通则的管理要求
5.1.1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5.1.2能源用户应建立、维护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以规范能源计量人员的行为、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以及能源计量数据的收集、处理和汇总。
5.2能源计量人员
5.2.1用能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和维护。
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5.2.2用能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主要二次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
5.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建立并保存用能单位。
电能计量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
5.2.4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5.3能量计测试仪器
5.3.1用能单位应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清单。表中应列出测量仪器的名称、型号规格和精度。
等级、量程、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场所、状态(指合格、允许、禁用等。).
a
GB 17167-2006
主要二级用能单位和主要耗能设备应当配备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清单和子表。
5.3.2用能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GB/T 6422和GB/D 15316对用能设备能源监测的要求。
要求。
5.3.3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包括:
a)测量仪器的使用说明;
b)测量仪器的出厂合格证;
c)最近两个连续周期内测量仪器的检定(测试和校准)证书;
d)测量仪器的维护记录;
e)测量仪器的其他相关信息。
5.3.4用能单位应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作为用能单位的内标计量器具。
,有必要明确规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传输标准。
5.3.5自校准、校准间隔自行确定的带能耗单元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具有现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即
自校准计量器具管理程序和自校准规范为依据。
5.3.6能源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校准)。凡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或超过检定周期的。
不允许使用仪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和检定方法应符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5.3.7在用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贴上与能源计量器具清单编号相对应的标签,以备检查和检定。
经营
5.4电能表F数据
5.4.1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能源统计报表数据应可追溯到计量测试记录。
5.4.2能源计量数据记录应采用规范的表格,计量测试记录表格应便于数据汇总和分析。应该说
测量数据和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
5.4.3重点用能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能源计量数据中心,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能源计量数据的联网。
管理。
5.4.4重点用能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生产周期(班、日、周)及时计算本单位产品的各种主要能源。
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