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常见的职业病有哪些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在井下生产过程中,打眼、钻煤孔、爆破、割煤、装煤(矸)和转运运输等环节都会产生大量粉尘,包括岩尘和煤尘。
工人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工作,可能引起矽肺;工人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工作,可能会引起煤肺病。
2、有害气体中毒
地下空气中可能存在过量的有害气体,如CH4、CO、CO2、氮氧化物和H2S。如果不及时加强通风,会被稀释带走,可能造成人员中毒。
3、呼吸道感染或类风湿性关节炎
地下气候条件的基本特征是温差大、湿度大、风速高。因此,工人容易患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
4、滑膜炎和颈椎病
在薄采煤工作面或高度较小的巷道工作的人,不能站立工作,经常跪在地板上,使局部关节(进入膝关节)长期受到强烈压迫和摩擦而引起滑膜炎。
另外,井下员工长时间弯腰,容易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间小,井下员工经常磕头,容易引发颈椎病。
5.噪声性耳聋
凿岩机、钻机、采煤机、掘进机、输送机、破碎机、鼓风机、水泵、局部通风机、机车、爆破工等。都可以产生很大的噪声,井下工人常见的耳噪“发展”——即听力明显下降,振动科引起局部振动疾病。
6.巨蟹星座
煤矿中的放射性物质(如氡)及其子体往往高于地面,影响员工健康又一代。一些单位(选煤厂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一些放射性物质,如果管理不当,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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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与管理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责任分工并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煤矿应当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六)、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防治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和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控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应当开展矿井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检测,每三年对职业危害现状进行1次评价。
根据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整改落实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和评价结果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煤矿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煤矿应当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煤矿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为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配备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煤矿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在与其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煤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检测结果;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煤矿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煤矿应当定期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其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其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小时,在岗期间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小时。
百度百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