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移民政策20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南京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南京。
2.配偶入伍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南京,或已入伍并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满2年。
3.父母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父母或配偶为南京市常住居民。
4 .父母有南京市常住户口的未婚转业干部。
5.两个军人转身,一个是南京人,或者一个在南京工作,符合配偶入伍条件;两个兵单枪匹马,留队的一个在驻南京部队工作,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6.自主择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飞行、海军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因战致残,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具有南京市常住户口的。
7.在军队体制改革期间,单位被撤销、合并、降级或改组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在部队所在地取得常住户口的,可在配偶有常住户口的地方安置。
8.夫妻双方都是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可以调换工作,安置在任何一方的军队驻地。
9 .未婚或离异的,可按驻地军队干部的配偶条件安置。
二、南京市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1.担任师级或营级职务、军龄18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其他转业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2.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专业干部,按照其在军队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如果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3.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职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给予3年适应期。
4 .企业接受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意愿分配,安排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给予两年适应期。
5.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就业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辞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就业合同。
第三,南京其他政策都是和转业干部安置有关的。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军龄,军队转业干部,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待遇。在部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但转业后仍从事本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理工龄和教龄应连续计算,并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钟发[2001]3号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按月发给退休费,并根据转地方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生活费的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和增加,免征个人所得税。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包括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就业援助、养老金发放、档案转移保管等日常管理服务,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拔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休待遇。
6.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主要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现有住房或租赁周转房、建设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住房补贴按钟发[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7.其服役期间的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应当转移到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8.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受安置,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随迁。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安置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或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随迁配偶、子女在安排工作、办理落户、转学、入学等事项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1,军龄不满10年,不再安置,采取买断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6个月工资用于服役补贴。
2.10年后工龄满6年,但工龄不满16年的,实行缴费制,10年前每年3.2万元,10年后每年5.4万元,解决住房问题。
3、军龄满16年自主选择工作岗位,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4、军龄满25年也可以选择退役。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作军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军官退休后,国家通过离休、退休、转业、按月发给退休费、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移交人民政府安置退休的,安置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保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保障其待遇。
转业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在服现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职务、等级、贡献、专长以及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等级。
服现役满一定年限,按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领取退役金。
通过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