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开发区应当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深化多种经济成分繁荣的改革,依托原有城市和大中型企业,引进资金和技术,主要兴办工业项目、产品出口项目、科技开发项目和商务旅游项目,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把开发区建设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现代化城市新区。

开发区在搞好经济建设的同时,也要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三条开发区应当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和经营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开发区建设应当纳入安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第二章管理第五条开发区坚持精简、高效、综合、服务和有利于开发建设的原则,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授权行使管理职能。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第六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

(二)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开发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实行统一管理;

(四)根据省政府授权审批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五)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开发区内的土地依法进行统一规划、征用、出让、开发和管理;

(六)组织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

(七)指导、监督和协调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

(八)培育和发展开发区内的各类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

(九)组织人才招聘、调配、培训和交流;

(十)依法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

(十一)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综合改革试点;

(十二)编制和管理开发区预算;

(十三)领导和管理开发区的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乡镇企业、社会保障、科教文卫、广播电视、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工作;

(十四)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有关涉外事务;

(十五)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能。第七条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办公室,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应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公开办事程序。所有公职人员都应诚实并依法履行职责。第三章开发建设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将招商引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紧密结合,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第十条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经济开发实体,从事投资开发和其他经济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一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建立开发建设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开发建设基金以滚动方式支付和使用。

开发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限期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并按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土地的不同等级、行业和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优惠措施。

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可根据建设用地规划和授权分期征用,并依法办理征用手续。第十三条开发区开发建设征地涉及的补偿安置,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本着有利开发、* * *同步开发的原则解决。第十四条鼓励在开发区设立下列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导向;

(二)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和设备或者我国急需的;

(三)产品出口;

(四)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

(5)基础设施;

(六)商业、旅游等第三产业。第十五条禁止在开发区内建设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

(二)污染环境或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国家禁止的其他项目。第十六条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十七条海关、商检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派驻机构或人员办理业务,加强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部门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公证员等中介机构可以在开发区拓展业务,提供配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