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非常重要。《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关键是发挥作用。仲达咨询为您讲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和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已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者按规定免于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含核安全)、电力建设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改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监管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制度,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对隐患和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制度,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进行应急处理,调查处理电力安全事件。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大坝安全登记的规定,定期进行大坝安全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对燃煤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检查和定期安全评估。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项目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按照规定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向有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当地政府为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和发电机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联(并)网调度协议中予以明确,不得擅自进行联(并)网和网解。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处理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者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有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机组安全。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输配电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加强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的专业化管理,提高电力系统的调频、调峰、调压、调相和应急备用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符合电网运行的相关安全要求。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完善和落实防范大面积电网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和电力用户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机构;同一地区的跨省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由当地区域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的省级机构。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50 MW以下小水电站的并网安全由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了检查工作方案,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和关键环节进行了重点检查。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检查,并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当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立即将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安全生产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录音或录像以及相关数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电力企业报送信息中的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电力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的调查处理;督办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的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电力应急管理。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规模停电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分析和评估。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和指导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安全用电、电源配置和自备应急电源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电力安全生产举报;受理的举报经核实后,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电力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处罚规则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约谈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要求停工整改,并可要求发电企业暂停并网运行。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行业通报其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处65438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电力安全事件迟报、漏报、谎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二)未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三)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电力安全事故的。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拒绝、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电能生产、输送和分配系统,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电力调度组成。(二)电力事故,是指在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人身伤亡、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不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者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导致电力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4)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54.38+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以及其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隐患。更多《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建设方面的信息,可以登录仲达咨询建设链接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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