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规则

校外培训的规定如下:

一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及其相应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和《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做好教育收费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要按要求在学校、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和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收费标准变更后,应及时变更,确保收费内容的准确、全面公示。

3.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捆绑收费。

四、不得强行或变相收取服务费、乱收费。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不得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取费用,以及收取非服务性、非法独立项目的费用。

严禁将已明确规定为财政担保的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在代收费用中擅自获取差价、退钱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家委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伙人名义或变相收取服务费、代理费。不得收取押金、抵押金等。违反规定。

5.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法违规收费:严禁学科校外培训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超时限、超定额收费。不得违反《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NDRC价格[2021]1279号)的规定。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六,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赞助费、* *建设费或捐赠与招生挂钩的学费,不得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学费、择校费。严禁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实训并收取费用。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和教育app并收取费用。

严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向学生收取实习保证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有《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等明确的违规收费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要认真对照相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教育收费监管职责,密切关注舆情动向,加强部门协调,强化行政指导和提醒,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抽查,依法查处教育收费违法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学生和家长对各类教育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教育收费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