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行政法的体会
蒂希
最近局里组织了一次“三学三防三规范”的学习活动,让我受益匪浅。我来说说学习《行政许可法》后的一些体会。
行政许可是* * *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 * *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事关* * *工作的全局性。行政许可权用得好,利国利民;用不好会影响民权,* * *和人民的关系也会受到影响。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越权许可和滥用许可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热切期盼行政许可制度改革。1998以来,顺应民意、顺应时势,各地相继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项目更少,手续更简单,时限更短。一时间,各种便民措施如雨后春笋,办证大厅、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新型许可方式成为媒体追踪的焦点和百姓关注的焦点。2001国务院开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经过7年的起草和审议,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行政许可法》。它反映了我们对行政许可规范性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将对我国* * *管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行政许可法作为规范* * * * *行为的重要法律,坚持以人为本,顺应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遵循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监督负责的原则,把制度创新放在突出位置,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行政许可法》通过妥善处理* * *与市场、* * *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明确了什么可以、什么不可以给予行政许可。这从制度上防止了行政许可作为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有利于* * *职能的转变和* * *管理方式的创新。
《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联合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联合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定条件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改变行政许可过多的现状,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依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制度,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暗箱操作”,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公众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知情、参与和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制度、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一窗对外”制度和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及法定程序和时限。这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 *工作能够更好地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
《行政许可法》对违法、越权和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确保权责统一,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受赔偿。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涉及管理理念的创新,其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变革和创新。长期以来,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脱钩,权力与责任脱钩,权力与利益挂钩;然而,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提出了相反的要求。再比如,条子审批在我国行政领域横行已久。从某种意义上说,审批条子就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就是要管住“条子工程”。所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会“弱化权力,触动利益,加重责任”。面对这样一个革命性的变化,* * *法制机构首先应该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这部法律,帮助改变* * *工作领域内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这对于* * *的法制机构来说,确实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是各级法制机构的职责。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进行清理。* * *法制机构不仅要清理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内容,还要清理不能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利。但是,一些地方的法制机构在当地非常薄弱。上次机构改革的时候,县市两级的一些法制机构基本合并了。虽然行政许可法赋予* * *法制机构相当繁重的职能,但是没有法制机构的县市如何清理?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帮助当地* *清理,《行政许可法》在当地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清理主体很难,因为这个领域的法制机构很难编。法制机构的权限不确定,就无法对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是*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的重要职责。* * *法制机构作为* * *的法律顾问,必须协助本级* * *和* * *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这就要求各级行政领导认识到行政许可法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过程中的重要性,支持法制机构的工作。不可否认,《行政许可法》是一部控制或减少权力的法律,很少有领导愿意削弱行政审批权。如果* * *的领导对《行政许可法》的理解和法律意识达不到一个高度,那么* * *的法制机构再怎么努力也无法完成这个使命。因此,我们应该创新一种监督机制来实施行政许可法,使* * *法制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监督权。让任意撤销、藐视* * *法制机构的闹剧不再上演老话:立法不难,执法难。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职责。我们坚信,只要各级* * *和* * *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践行* * *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工作,就一定能够把这部法律实施好,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加快* * *职能转变,加快管理方式转变。
偏激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依法行政本身并不等同于法治。由于对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的形式往往多种多样。
一、行政法治的内涵
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准则。2.依法行政。* * * *的合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权利像公民一样自由流动。3.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4.保证实施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实施和执行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它不仅有遵守法律的消极义务,而且有采取行动保证法律实施的积极义务。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程序是实体的保证。没有正当程序的规范,行政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难以实现。因此,行政法治对法律至上的要求必须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
第三,公平救济原则。依法行政是指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侵权行为,即必须有公正有效的行政救济。
第二,行政控制权力依法治国
我国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依法治国的本质是依法治权,那么体现依法治国本质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制权力为本质内容,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
第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体步骤
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如果说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那么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行政执法的关键。党的十五大指出:“一切* * *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把依法行政和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行政执法是各种国家权力中最活跃、最频繁、最普遍、最直接的运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最容易受到侵害。过去,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薄弱。行政权力必须服从法律的预设,法律的行政权力在局部处于支配和控制地位。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发挥管理职能、服务职能,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树立行政机关的新形象至关重要。
2.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公务员是依法行政的主体,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执法质量将影响整个西部开发的成败。遵守法律和保护法律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全民法律意识增强,行政执法才有广泛的基础。
总之,行政机关要积极发挥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适当运用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我们必须坚持法治、法律至上、正当程序和民事救济的原则。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强化依法行政的理念,为实现法治发挥导向和桥梁作用。
提索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的明确,导致了行政实践中的一些混乱和矛盾。
第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的处罚主体的表述缺乏独特的确定性。对于违反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行政法规的行为,哪个行政机关应当受到处罚,没有明确规定。比如有的规章制度规定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处理。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选择处罚主体。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之间协调不够,实践中出现了不同行政机关分别实施一种行政处罚的法律矛盾现象,事实上产生了“一物多罚”,形式上符合法律原则,但背离了该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称之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与行政统一、行政法治和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不符。
二是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适用法律法规时,没有为冲突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和保护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侵害不同社会利益对象的后果。这时就可能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对象的特别法全部适用于这一行为,同时产生几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现象。称之为法条竞合。此时,如果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对相对人作出几种不同的处罚决定,显然是违反了“一个行为不得处罚两次以上”的原则,在这里也可以表现为几种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有时间顺序,客观表现也是不同的。如果只作出一个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没有上位法的困难局面,难以决定适用哪一个。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带来了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并未对不同的行政主体拥有处罚权且具有相同的行政职能,是否排除相同的处罚提供法律指导。我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又一特殊表现。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出现了物流、人流、资金流、智力成果的大流通。违法行为在一地被行政主体处罚后,是否仍应承担另一地具有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的理由和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比如司机王某从A省运输西瓜到C省,途中被A省公路管理部门发现超载并罚款。途经B省时,因超载被当地路政部门罚款。最后进入C省境内,第三次被C省路政部门以同样的理由处罚。的确,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都是授权的。
行政部门和行政主体的资格及相应的处罚许可权。都是作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调控和管理。其主体资格是合法的。以“一个主体没有被处罚两次,他的主体不代表他自己的主体”为由进行辩护,似乎有其逻辑和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这种现象在实际行政处罚中广泛存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似乎已经无力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