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细则
法律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事项,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消费者在选择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