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三类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对辖区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组织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三类人员”持证上岗。
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的义务教育和培训,树立安全生产理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积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开展相应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方法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员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的概念
总的来说,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环境、方法的和谐运行,使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潜在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得到有效保护。
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设备、设施不受损害,环境不受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