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7修订)
(一)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员个人的营业性演出,以营利为目的的时装、模特演出,商业性团体演出和民间艺人演出;
(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商业放映活动,社会服务业的录像放映活动;
(三)歌厅、舞厅、音乐茶(餐)席、卡拉ok厅(含餐厅、洗浴场所附设的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戏厅、台球厅、游乐场、综合娱乐厅(宫)等新兴文化娱乐项目的经营活动;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艺术品购买、销售、租赁、经纪、进出口业务、鉴定、评估、商业展览等服务,以及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和服务;
(六)依法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礼仪庆典活动;
(八)电影发行和商业放映活动;
(九)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繁荣与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和倡导适合大众消费的文明、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禁止淫秽、色情、精神产品和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道德的文化娱乐活动;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和健康发展。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和发放相关许可证;
(四)培训文化市场经营者和管理者;
(五)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六)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事项。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
负责文化经营场所的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治安和消防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负责依法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法经营活动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文化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审批第八条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业。第九条文化行政部门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审批文化市场经营项目,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办结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第十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点,必须事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并变更许可证;文化市场经营者停业、歇业时,必须到原审批机关备案,交回许可证。
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改建、扩建、合并或分立时,其经营者必须事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审批,领取新的许可证。第三章经营第十一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许可;
(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培训;
(三)按照批准的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四)不得以色情或变相色情的形式提供服务;
(5)禁止赌博;
(六)无噪声扰民、污染环境和妨碍交通;
(七)照明、音响、消防、卫生等业务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封闭和重叠包厢;
(八)依法缴纳税费;
(九)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