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户口问题
为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适应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昆山市户口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
取消全市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我市居民所有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二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搬迁的,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本市城乡之间的户口迁移,只针对户籍变更,不与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挂钩。涉及经济、土地、拆迁、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本市户籍迁移实行有条件准入制度。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基本生活来源,要求将户口从其他城市迁入本市的,由有关部门受理,采取措施允许迁入。年龄在18岁以下的人,如果在移民地没有直系亲属,则不允许迁移。
文章
本办法所称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属于自己财产的房屋。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搬迁申请人通过合法程序在本市取得各类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包括退休工资等合法社保在内的一定经济来源,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昆山市平均水平(以用人单位证明为准)。
第四条
所有移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没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
下列人员的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经单位合法聘用(申领人才绿卡)并已参加社保、医保,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昆明工作大专三年、中专五年,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昆山市大中专毕业生;
(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被评为昆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的在职干部,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八)经市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和其他需要人事局批准的人员。
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外,允许随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六条下列人员的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的在职职工,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引进具有中高级技师或技师职称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符合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昆山生源技术职业学校毕业生;
(四)其他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人员。
第七条下列人员的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市投资1万元以上、经营3年以上、纳税20万元以上、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体迁入;
(二)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办理房产证3年以上,面积80平方米以上,在本市合法就业5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参加社保、医保3年以上的,允许整体迁入;
(三)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3年以上,面积80平方米以上,连续3年以上从事经营、兴办产业,纳税20万元以上(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允许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体迁入;
(4)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三年后,需要投靠在其他城市的城镇无业人员或农村配偶的;
(六)城镇退休父母、城镇无业父母和农村55周岁以上父母需要投靠子女的(子女须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须在当地或本市参加养老保险);
(七)迁入合法固定住所的城市居民;
(八)其他需要公安机关批准的人员。
第八条凡被苏州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地学生,入学时不迁户口。被外地高校录取的,允许迁户口,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入工作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高校录取的非昆山籍学生,仍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凡涉及国家指令性安置计划的人员,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条凡提出申请的,应根据申请原因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的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
第十一条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迁入昆山市的,统一凭《人员转移登记表》到市公安局核发《居住证迁入》;当年高校及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局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