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第三条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和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需要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第二章培训机构的条件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第六条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条件符合相关标准;
(二)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三)有不低于1500平方米的固定教练场地。第七条教学设备
(一)有五辆以上经检验合格的教练车,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匹配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的教学挂图、教学板和主要部件的实物模型;
(3)必要的电教设备。第八条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师应当具有农业机械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员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车型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经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第九条组织管理体系
(一)有健全的教学制度,包括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和车辆管理制度。
(二)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3)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证明;
(5)组织管理体系;
(六)学生预测。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笔试合格的,指定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第十三条现场评估后,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书面审查或者现场审查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a)初学者驾驶训练;
(2)增加驾驶培训;
(3)其他与驾驶相关的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课时制,由学生自主选择。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发布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第十八条申请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遵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第十九条学员完成规定课程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学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生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初次或附加拖拉机驾驶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