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内部结构
(二)办公厅分析预测全市经济形势,提出调控政策建议;承担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彩票资金管理及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审查和上报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制定;负责非税收入(含罚没收入)信息系统、项目库、银行收款和科目管理,分析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负责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执收执罚单位直接支付资金管理;承担全市非税收入票据(含罚没票据)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罚没物资的收集和处理工作;监督市级罚没收入“罚缴分离”;负责全市罚没收入的决算。(3)法规税务司负责对金融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清理和汇编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审计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工作;负责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市本级地方税务局的预算管理;贯彻税收政策,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减免税和税收政策调整的建议;承担税源的调查和分析;负责年度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提出调整关税实施方案的建议;负责税务审计和税务数据的统计分析。(四)预算部门参与制定全市宏观经济决策,提出财政政策、财务制度、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市政府本级预算草案和汇总各区、县(市)预算,办理市级预算的补充恢复和削减,提出增收节支、平衡预算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全面指导市级本级部门预算编审工作;承担全市参与式预算的组织、执行和部署检查;负责全市对区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指导区县(市)预算管理;承担与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联络工作,负责财政审计相关工作。(5)财务部组织预算执行、分析和预测;研究和执行国库管理制度、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的账户;承担财务决算和总预算会计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国债和地方债的发行和兑付等相关业务工作。(六)政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政法、军队、武警等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定行政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编制部门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审核年度部门账目;制定外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非贸易和非经营性购汇的人民币额度;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七)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的财务管理;制定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管理科学技术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八)经济建设部门负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人防等方面的财政管理,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市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相关政策;制定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负责石油价格改革专项资金的管理;参与制定我市国内债务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国家开发银行在我市的贷款使用;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九)城建部门负责城建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城建项目资金的监管;参与制定城建系统相关部门的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制度;负责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建资金的收支管理;配合并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融资;负责批准城建系统有关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10)财贸办负责政府外债管理;拟订政府外债管理政策和制度;承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拟订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承担贸易促进、经济合作促进和粮食行业的财务管理;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参与制定相关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设立相关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一)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畜牧兽医单位的资金审批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实施财政支农政策;参与制定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及制度;设立支农专项资金;制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参与支农项目的审核和论证;管理森林警察部队的资金;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二)农村财务管理局负责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负责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费用的核定、监督和管理;负责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组织和承担农业补贴资金向乡级以下农户发放的审批和实施工作;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负责组织管理化解乡村债务和偿还农村公益性债务的奖励资金;负责村级资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资金的管理;负责金融涉农信访的调查处理;指导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监督指导“乡财乡用”县的监管和村财乡管改革;指导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奖励补助等乡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管理补偿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的财政补贴和支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有关小城镇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的专项资金;负责落实各项农业财政资金。(十三)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药监、残联等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定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市财政和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监管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牵头审查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年度决算;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四)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支持企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拟定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财政政策,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测算和确认;管理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负责商业和供销专项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工作;负责企业财务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负责企业决算的编制和快报的编制与分析;负责工业信贷、国有资产、商业、旅游、供销社、质量技术监督及企业相关部门的财务管理;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批准市政府直属机关集中采购计划,批准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审查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审查、认定和聘用管理;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负责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负责公务用车的配备和审批。(十六)会计管理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人员资格的管理;负责检查本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及相关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监督全市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全市会计基本规范;监督管理全市会计账簿的设置;负责会计委派制的实施;负责全市代理记账管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十七)监督稽查局制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组织检查财务收支管理,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接待和处理金融监管来信来访;监督本部门内部机构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指导全市金融监管工作。(十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并提出政策建议;按规定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解、资产统计报表、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审批资产处置和使用,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批、备案和抽查;按规定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和文教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对本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十九)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办公室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中长期财源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全市财政收入政策;参与制定和实施金融支持开发区建设和吸引社会投资的政策;负责财源建设项目的调查和跟踪,编制财源建设项目支持计划,协调落实财源建设项目支持资金;负责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导区县(市)财源建设,定期考核区县(市)财源建设完成情况并兑现奖惩。(二十)大型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资金调度和融资计划;负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规范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负责财务总监的培训、任命和考核的日常管理;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二十一)绩效评价和部门预算编审部门制定本级市级部门预算改革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负责本级市级部门预算编审工作;制定本级市级部门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审查、确定和汇总市级本级部门预算;组织对本级市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全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负责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和部署检查;指导区、县(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二十二)人事部门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组织、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聘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财务总监的考核和日常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金融系统教育培训计划,管理机关教育培训经费。机关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并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