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继续会计教育?我在外国工作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全日制会计培训和远程网络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和远程网络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全日制会计培训和远程网络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项目培训;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的培训。
继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或者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研究课题,或在国内统一编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账簿;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知识竞赛;
(七)继续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要求,综合运用讲座、研究、案例、模拟、体验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