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按照注册的执业场所、执业类别和范围,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范围在医疗机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执业。通过相关专业培训和考试的医生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执业范围的医师资格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技术方法,并经培训考核合格。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技术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