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巢有限合伙基金投资IPO企业能否通过核查
2.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新三板拟挂牌公司及挂牌公司股权。
2015 10 6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机构业务问答(一)——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以下简称《机构业务问答(一)》)。机构业务问答(1)基本明确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合法性,进一步明确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挂牌时无需还原为实际股东,实务中这些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此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金融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均可作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
资产管理计划和持有拟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如下:
1.?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合法性基础。
2.?不需要减持股份。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审查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下简称《指引第4号》)的规定,如果理财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和规范,并已接受证券监督管理,因此,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 依法设立、运作规范、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并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的证券公司、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在上市审核时无需恢复,但应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3.?股份可以直接注册为产品名称。
根据机构业务问答(1),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的拟在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具体操作要点说明如下:
首先,由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的公司申请上市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的招募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的招募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及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联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将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和规范并履行了相关备案或核准程序;(二)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投资是否合规;(4)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持有人是否为拟在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其次,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的公司通过上市备案审核并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上市营业部负责核对股份初始登记申请表中涉及的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声明中披露的信息是否一致。最后,中国结算发行人营业部在核对份额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一致后,直接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份额登记。
3.契约型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权。
1.?投资拟上市公司的股权。
关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能否投资上市公司股权,首先,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发行人,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因此,信托计划不能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也不能作为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其次,虽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也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以其管理的基金为发行对象进行认购。实践中,资管计划参与a股增持的情况也不少。尽管如此,资产管理计划能否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仍存在争议,实践中券商多持保守态度。最后,虽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契约型组织形式,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由于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稳定的要求,以及禁止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IPO”)过程中直接出现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可能会被清理。目前还没有资产管理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作为上市公司股东IPO成功的案例。
合伙基金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人数的计算和披露没有明确的标准。根据4号指引和证监会2010担保培训相关资料,现将有关情况汇总如下:
(1)有1家合伙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和规范,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但明显想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例如,单纯以持股为目的,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安排,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数超过200人的,视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按照4号指引规范股份减持合并后可以申请IPO。
(2)信息披露原则将按照法人股东的要求办理,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将根据合伙人(发起人或非发起人)的身份和持股比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或发起人、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确定。
(3)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核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三年的主要情况。
(4)对于突然入股发行人的合伙企业,一般需要逐级披露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直至最终持有该合伙企业权益的自然人。
如果对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权的交易有疑问,无论持有多少股份,地位如何,都需要进行详细、全面的核查。
因此,契约型私募基金最终是否会被披露、计算甚至被要求清理,并没有统一明确的结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参与上市公司定增
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最值得关注的是对穿透规则的解读。根据2015,10最新的保代培训会,证监会传达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进行了相关调整,收紧了对定向增发投资者的审核,要求“在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的,如果涉及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等,,应向最终投资者披露,所有投资者的总数不得超过200(。而且不能分层(结构化)排列。”上述穿透式披露要求旨在保证股东的公平性,防止利益输送,控制变相公开发行,主要针对三年期锁定发行。在监管部门新规的指引下,一些上市公司已经开始积极响应新规的要求。另外,从公布的情况来看,穿透披露股东人数的执行标准需要统一。
最后,对穿透规则的解释,不仅要求穿透披露,还要求认购人的权益结构不能改变,即从计划披露到审核阶段,产品的投资人不能退出合伙企业,不能转让其份额,不能减少或增加出资,不能改变有限公司的股东结构。任何改变都可能被视为该方案的重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