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校外培训暂行管理办法
最新的校外培训暂行管理办法如下:
1.设立条件: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合格的举办者;有法定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办学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和资金;有符合要求的教育教学内容和管理制度。
2.培训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以增强中小学生兴趣、拓展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为目的的培训活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展与学校课程内容和招生挂钩的培训。
3.培训时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培训。
4.培训师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的培训内容和受训人员的年龄、学科特点及培训需求,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5.培训教材:校外培训机构应选择官方出版物或通过审核的自编教材。招生对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全国招生,培训对象一般仅限于本省中小学生。
6.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一次性收取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7.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制度,引导其规范发展。
8.培训机构审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依法审批,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审批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是否有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材,是否有相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