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计资格继续教育到期。
一、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文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
1,会计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参加继续教育每年获得学分不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注册制度。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注册,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提交的已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4、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的依据之一,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继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未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限期改正。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执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年定期换发。持有人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更换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更换手续。
2.签发日期在2010、12、31(含)之前的,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续展;发证日期在2011 1(含)之后的,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换发。新证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