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补助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第五章监督与评估
第十八条项目省应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签到登记制度和学生档案。学员考勤表、签到登记表及其他相关培训文件应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项目省应根据培养要求对学生进行理论考试或技能操作考核。考核结果是评估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在本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相应栏目中进行。对培训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各地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工作的监督检查。卫生部将通过抽查对项目省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