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禁止餐厨垃圾条例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粮食浪费,形成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和饮食习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垃圾及其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餐厨垃圾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工作的领导,确定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餐厨垃圾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餐厨垃圾工作。第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行业管理,在餐饮行业推广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督促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制定并实施针对餐饮垃圾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协调指导餐饮行业开展反餐饮垃圾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检查机制,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根据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反餐饮垃圾的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反餐厨垃圾相关工作。第六条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反对餐厨垃圾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并将反对餐厨垃圾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第七条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对食物浪费的宣传教育和志愿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反餐厨垃圾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协助开展反餐厨垃圾工作。

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反餐厨垃圾责任,通过依法制定和实施相关团体标准、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餐厨垃圾活动,对浪费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开展反餐饮垃圾的行业培训和指导,将反餐饮垃圾纳入行业先进评选指标体系。

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当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习惯。

商业综合体、特色餐饮街区等餐饮聚集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内餐饮服务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节约用餐,防止和减少浪费。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遵守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的标准和要求,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引领节约用餐的社会文明风尚。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和公众人物要带头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消费理念和方式,为打击餐饮浪费发挥表率作用。第九条每年8月的第一周为本市反对餐饮垃圾宣传周。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会同商务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反对食物浪费的主题宣传活动,将反对食物浪费纳入世界粮食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营造浪费为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餐饮浪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餐饮浪费的经验和先进典型,曝光餐饮浪费行为。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学生和幼儿的思想道德教育,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其勤俭节约的思想和行为习惯。第十条鼓励和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反餐厨垃圾工作,结合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和现代餐饮管理,推进智慧食堂、智慧餐厅建设,提高餐厨垃圾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一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精细化管理体系,并按需采购,合理加工;

(二)加强专业人员的服务培训,将节约饮食和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3)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放置防食物浪费标识,或由服务人员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

(四)明示餐食数量和价格,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符合节约要求的不同规格、不同数量的餐食,提醒消费者餐后打包剩余餐食,提供绿色包装服务;

(五)明示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诱导或者误导消费者超量订购;

(六)提供团体用餐服务,应当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分配餐食,安排用餐流程和餐桌数量;

(七)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建立备餐评估和供餐检查制度,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安排餐桌,配备不同规格的用餐器具,引导消费者少量多次就餐;

(八)提供网络餐饮平台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点菜。通过网络餐饮平台提供餐饮外卖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者的重量、规格或者建议数量等信息;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