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的资质是国家承认的吗?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是民政部登记管理的全国性社会民间组织,由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担任业务主管。其颁发的证书不是国家建设部门认可的国家证书,其效力只在其成员单位内有效。“协会”机构不具备评估资格和鉴定职能。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活动的通知。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设置。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和标准化。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职业资格);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合并。对在中国境内开展的各类境外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职业资格,一律保留并向社会公布;此外,其他各类行政许可职业资格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通过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按程序形成国务院决定予以解决,或者调整为非行政许可职业资格。

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非行政许可职业资格的,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保留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其他各类非行政许可职业资格进行梳理和清理:对国务院其他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直属单位设置的,要及时清理,必要时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一律停止;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学会等自行设立的社会团体要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应当报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全国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应停止或调整到专业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立职业资格。已经设置且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试点工作,逐步纳入职业资格统一管理,其他立即停止;各类企业不得自行以职业资格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二)清理和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综合治理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等活动中的乱象。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的组织实施应当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相一致,不得使用模糊名称或者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开展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程序,规范实施,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加强管理。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未保留的职业资格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

(三)清理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和发放。改进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程序和方式,严格规范证书样式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及国徽的使用。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滥发证书行为。

(四)清理和规范职业资格培训和收费。整顿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严禁开展强制性考前培训和以考试为名开展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对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开办培训的要进行查处,对培训活动中虚假宣传、忽视培训质量的要予以纠正。

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等相关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组织实施与职业资格相关的各类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认真检查与各类职业资格相关的收费活动,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类违规收费行为。

(5)改革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各类人才成长、职业发展的规律,改革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职称制度框架,构建面向全社会、符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要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与劳动者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面向全体技能劳动者的多元评价机制。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研究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组织实施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机制,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