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是指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特定岗位的劳动者个人对安全生产负责的一种制度,也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都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减少。反之,责任就会不清,人们就会推卸责任,使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被长期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管理实践所证明的一项成功的制度和措施。这个制度和措施最早见于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即“五条规定”)。“五条规定”要求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必须明确规定。“五项规定”还要求,企业、单位各级领导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负责安全工作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即“五同时”制度);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相关专职机构。企业单位应对各自业务范围内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企业单位各生产队应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企业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岗位责任制的组成部分。按照“管生产必须保安全”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整合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操作制度,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法》把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必须实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中,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厂长、经理是法定代表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对安全管理负责。在计划、安排、检查、总结和评价生产时,必须同时计划、安排、检查、总结和评价安全生产;相关职能机构和人员必须对各自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实现负责;劳动者必须遵守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危险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国务院1963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要求,企业劳动保护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明确规定,企业领导(厂长、经理)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全面负责(或负总责),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1978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发生伤亡事故,首先追究厂长的责任,绝不姑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为防止人员伤亡和职业危害而采取的措施往往不是任何一个职能部门单独完成的,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车间相互配合,没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全面负责,这些措施是很难实现的。实践证明,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职工的责任感,调动他们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由各行政部门、矿区、车间、队(段)和个人组成,各有自己的任务或生产任务。而且安全不是脱离生产而独立存在的,而是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只有自上而下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权责明确,将法律法规赋予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共同承担,安全工作才能形成一个整体,生产中的各类事故才有可乘之机,从而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安全工作目标管理的方法,并与奖惩制度紧密结合,使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工作得到了加强。这种做法是提前设定安全生产要达到的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和班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或达到这一目标,在奖金或其他方面给予奖励;如果没有完成目标,将扣除奖金或给予其他处罚。实践中通常考虑的是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即权力大则责任重,所以奖惩也要重奖重罚,就像国务院领导说的,权力要负责,责任和权力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