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教育政策
2.推动学校增加在线教育资源的R&D和享受度,加快线上线下教育融合,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力。
3、实施“教育资源* * *计划”,建设一批优质网络课程,培育优质网络教育资源。第四,鼓励职业院校、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紧密合作,促进网络教育的产学研一体化发展。五是鼓励职业院校结合社会需求和办学特色,加强相关专业建设和网络教育人才培养,积聚发展动力。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网络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四项是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网络教育机构,开发网络教育资源,提供优质教育服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与在线教育机构深度合作,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手段,充分挖掘新兴教育需求,大力发展智能互动的在线教育模式,提升在线教育体验。根据退役士兵、新型职业农民、农民工等不同群体的教育需求,开发课程包、课件包、资源包,建设一批通用课程、五分钟课程、全媒体数字教材课程、“三农”特色课程等特色课程,提高教育供给的精准性。(教育部负责)
第五项促进线上线下教育融合。鼓励学校通过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系统,加大在线教育资源的研发和享用力度,扩大名校、名师在线课堂等教学资源的辐射力度。支持学校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将符合条件的网络课程纳入教育教学体系。高校要确保纳入高等教育的网络课程质量不低于原有的面授课程。深入推进“三通两平台”(即“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人人在线学习空间”、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优化结构,统筹利用现有资源,通过“人人在线学习空间”专项培训,到2022年培训10000名中小学校长、20000名中小学教师、3000名职业院校校长、6000名职业院校教师,实现覆盖全体师生的信息化教学应用。(教育部负责)
第六,培育优质在线教育资源。实施“教育资源共享计划”,汇聚互联网教学、科研、文化资源,拓展完善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一批优质在线教育课程,探索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优化结构,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到2022年,启动3000门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和1,000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约6000门国家级和1,000门省级线上线下一流高等教育课程、1,000门基础教育示范课程和1。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开发英语、数学、音乐、体育、美容等在线教育资源,补齐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短板。(教育部负责)
第七,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鼓励职业院校、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紧密合作,开展产学深度合作和协同教育项目,围绕在线教育打造* * *资源、开放建设的创新联合体。鼓励在线教育企业在职业院校建立R&D机构和实验中心,促进科研和教学良性互动。加强智能教辅、人工智能(AI)教师等新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推动教育模式改革。(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加强网络教育人才的培养。鼓励职业院校结合社会需求和办学特色,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网络安全等相关专业建设,大力推进“互联网+”和“智能+”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为网络教育产业发展培养各类急需人才。鼓励企业、职业院校建设在线教育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和供需对接平台,促进互联网和教育行业人才双向流动,培养一批懂技术、懂教育的高层次从业人员。
第九,建立规范的准入制度。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完善在线教育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条件和资格认证流程,建立健全在线教育资源备案和审核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和师生个人信息安全。制定网络教育准入负面清单,依法允许各类主体平等进入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适时动态调整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规范中小学生校外在线培训活动。(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住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商用机遇,加快物联网、云计算、虚拟现实等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大规模应用,提升教育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实施“数字校园标准化建设行动”,全面改善学校网络和接入条件,加快教育专网建设,到2022年实现所有学校接入快速稳定的互联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在线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一,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各地完善政府购买优质在线教育资源和服务的相关制度,将在线教育资源和服务纳入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在线教育平台建设和示范应用。(财政部、教育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二,拓展金融支持渠道。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在线教育特点的金融产品。利用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和资本市场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在线教育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在线教育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和创新型企业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三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在线教育知识产权服务机制,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转化、交易、托管、维权等方面的专业服务。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公平市场秩序的形成。(教育部、中宣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教育与互联网等相关领域各项法律制度的衔接,完善在线教育机构备案、遴选、监管、检查、通报、退出等全周期制度。推动在线教育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质量标准,明确服务规则。畅通在线教育消费者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响应、纠纷处理和多方调整机制。加大在线教育机构信息强制公开力度,充分发挥公众、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外部监督作用,实现* * *治理* *。(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五条创新管理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在线教育机构大数据对比分析,通过信息监控、在线识别、溯源,识别行业风险和违规线索,实现网络化管理。加强在线教育机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建立在线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完善身份认证、双向评价和信用管理机制,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六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适应网络教育跨专业、跨区域的特点,加强监管部门和地区间的协调,充分发挥民办教育、职业教育、“互联网+”行动、网络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提高监管效率。借助全国综合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在线教育机构基础信息和各类许可信息采集力度,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形成管理合力。(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七条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在线教育行业组织建设,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根据在线教育行业特点制定行业公约,开展在线教育机构服务质量认证和从业人员资质认证。鼓励行业协会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推广在线教育的优秀经验和成功案例,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