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监狱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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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把构建和谐社会摆在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和客观形势,为各行各业、各部门的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各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要在找准自身定位的基础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首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监狱系统必须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任务。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监狱工作的社会定位是在满足社会基本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罪犯的坦白率和改造率,使罪犯从社会的“不合格”产品转化为社会的“合格”产品,使其出狱后不再危害社会和人民,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当然,重新犯罪的因素是复杂的,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重新犯罪都归咎于罪犯改造质量低下和监狱工作的失败)监狱工作就是这样一项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伟大事业。 监狱系统通过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使罪犯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成为自立守法的公民,为社会增添了和谐因素,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否则,如果这些罪犯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改造,反社会意识没有消除,他们回归社会后仍然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说明监狱制度不仅为社会增加了和谐因素,也增加了不和谐因素。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在监狱基础设施比较健全、技术设备比较完善的条件下,要在“收、管、不跑”的基础上,努力“改造”罪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形势要求监狱系统必须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放在中心位置,只有改造好罪犯;只有他们回归社会,监狱当局才能将影响社会和谐的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
二、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是新形势下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前提。
监狱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表明,改造罪犯过程中的基本矛盾是干警与罪犯之间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监狱的一切执法管理行为最终都需要通过干警实施的改造和罪犯对改造的接受来实现。在这对基本矛盾中,警察作为“执行主体”,具有非常明显的主导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罪犯作为“服刑主体”,需要通过服刑接受警察的改造,这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从具体的改革工作来看,监狱工作中的很多问题,往往是干警没有处理好这个矛盾造成的。一方面,受传统行刑观念的影响,干警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往往存在“欺软怕硬”的心态,容易表现出冷漠、生硬的态度,导致改造效果不佳;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犯罪分子的维权意识和自我意识得到了提高,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一个突出因素是罪犯只要求实现权利而不履行改造义务,反改造行为日益突出。这说明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改造罪犯的难度加大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标准提高了。需要干警更好地处理警民关系,更快地提高改造能力。但是,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一些干警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正确处理与罪犯的关系,往往会激化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阻碍改造工作,使各项工作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局面。导致部分民警有时感到束手无策,日常执法工作中出现“管不了”、“不愿意管”、“不敢管”的三不现象,甚至出现个别民警有所隐瞒、多做一件事、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现象。
从这个角度看,监狱工作中警察工作与罪犯改造的关系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推进监狱工作的创新发展,必须更新观念,摒弃传统的行刑观念,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的“和谐改造关系”。
1.构建“和谐转化关系”的基本含义。
“和”具有浓厚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色彩。所谓“和”,按照相关文献的解释,就是和谐、协调,即各种事物之间的协调要达到对称、适当的程度。孔子说:“和为贵”,这是和谐中的重中之重。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中,各种社会资源应该是适当的,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谐”并不否认矛盾的存在,而是要求人们正确处理矛盾,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实现各种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
监狱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为了实现社会的基本需求,完成改造人的根本任务,监狱也需要建立和谐的警务工作与罪犯改造的关系。只有这样,监狱才能实现其根本功能,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构建和谐监狱的重构关系中,也承认矛盾关系的存在,承认各种矛盾在对立统一的过程中达到和谐,使各种事物依靠矛盾运动的规律获得发展的动力。正是根据这种矛盾运动的规律性,需要在警察工作和改造罪犯之间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总体而言,构建监狱和谐转化关系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和谐是基于各自的法律地位。两者的法律地位非常明确。监狱警察是执法者,他们的工作就是执行刑罚。罪犯是犯人,罪犯通过服刑达到改造的目的。坚决维护这一法律地位,是建立和谐转化关系的根本基础,不可动摇。
(2)它们之间的矛盾应该是统一的。也就是说,警察改造罪犯和改造罪犯的矛盾应该统一在“改造好罪犯”上,警察改造罪犯的目的是使他们改造好,罪犯接受改造的目的也是使他们改造好。同时,“和谐转化关系”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达到统一的状态:警察执法与罪犯守法的统一、警察行刑行为与罪犯监禁行为的统一、警察管理与罪犯管理的统一。更为关键的是,要把维护法律正义与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统一起来,在惩罚改造罪犯的过程中注意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以追求一个良好的执法结果,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3)这种和谐关系主要是指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的和谐关系。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对于干警来说,要按照现代行刑理念和完成监狱根本任务的需要,进行公正、公平、文明执法;对于罪犯,要遵纪守法,积极接受改造,提出正当的改造需求,依法文明服刑,通过文明的监狱行为维护和谐的改造秩序。这种关系是双向的良性互动关系,是相互互动的。目的是实现警官工作和罪犯改造之间的和谐。不是那种警察向罪犯单向灌输的关系,也不是那种罪犯单方面甚至无理向警察提出要求和条件的关系。也不能简单地把和谐转化关系的建立归结于警察与罪犯的人际关系。不要留下将“和”庸俗化的误解,更不要抹杀或混淆两者的界限。和谐不是“妥协”,更不是庸俗的人际关系。干警不应仅仅因为要构建“和谐改造关系”,就淡化身份意识,混淆与罪犯的关系,导致界限不清甚至相互勾结,背离了“和谐改造关系”的精神实质,后果将不堪设想。同时,监狱也要做好对罪犯的教育工作,让他们明白,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对他们的监狱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要依法文明服刑,防止他们以此为借口向干警提出抗拒改造的无理要求。
一般而言,所谓“和谐改造关系”,是指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干警与罪犯之间的各种有机联系,是干警在依法严格管理、科学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形成的互动。
2.监狱系统为什么要构建“和谐转化关系”?
(1)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的时代工程,需要各条战线、各行业、各种力量综合发挥作用,以满足实现这一目标的各种要求。在处理各种关系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以公平正义为根本尺度,采取各种措施消除社会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努力促进人与物的和谐。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警察也要符合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把公平正义作为处理警察工作与罪犯改造关系的根本原则,努力促进警察工作与罪犯改造的和谐。作为社会的公共行政部门,监狱工作的基本职能是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只有在工作中保持干警与罪犯的和谐关系,才能调动罪犯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变消极改造为积极改造,这将很容易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和谐因素,为监狱实现其根本功能奠定了基础。
(2)这是监狱工作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要求。很多时候,我们一提到对罪犯的教育效果不理想,改造质量不高,就很自然地认为这是针对性教育不力造成的。但我们往往忽略了,教育效果差也与我们没有处理好警民关系,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有关。同样的改造内容,在和谐的关系中进行,容易被认可;如果是在不和谐甚至敌对的关系中进行,很容易被拒绝。警察和罪犯最基本的关系就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长期对立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引发冲突。“和谐转化关系”有利于警察正确处理这种矛盾和冲突。当代哲学的相关研究明确指出,建立“和谐”关系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矛盾或矛盾的大小,而在于能否及时发现矛盾并正确妥善处理。一旦正确处理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产生和谐互动,罪犯就会愿意接受干警提出的各种改造要求,不断增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提高改造效果和质量。如果警察的工作和罪犯的改造之间没有和谐的关系,警察仍然用一种传统的方式来维护他们对罪犯的至高无上和咄咄逼人的地位,仍然保持压制和压制的关系,就容易使罪犯抗拒警察,这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也不利于和谐的互动,教育效果就不理想,罪犯改造的质量也不会提高。
(3)这是改造罪犯的科学原则对现代监狱工作的要求。监狱管理的主体是人民警察,这是不争的事实,也是监狱法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但是,法理清楚地表明,罪犯也是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不是被动和被被动的客体,而是教育和改造的主体。然而,在罪犯认罪和接受教育改造的过程中,罪犯自身的主体地位通常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可以这么说;从刑罚执行的角度看,监狱警察是“执行主体”;从教育改造的角度看,罪犯是“服刑的主体”。哲学原理表明,主客体是相对的,转化和被转化的主客体是相互作用的。再者,在警察的指导和引导下,罪犯服刑的行为还是要靠自己,罪犯接受教育改造尤其是自我改造的行为也需要自己来完成。如果罪犯不具备人的主体性,显然不利于他们服刑和自我改造的行为,也无法很好地改造他们。由于警察和罪犯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在工作中保持警察与罪犯的和谐关系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人的主体性的判断。教育学原理也表明,只有警察与罪犯保持互动关系,罪犯的主体性才能在警察的主导作用下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只有在罪犯有了参与教育改造的意识,有了自我改造的内在需求之后,罪犯才会主动同化,顺应干警的要求。如果警察在工作中不与罪犯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就不可能培养罪犯的参与感,维持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
3.如何构建“和谐的转化关系”。
(1)尊重罪犯的人格权。一般来说,有一种关于罪犯基本属性的* *知识:罪犯是人,罪犯是犯了罪的人,罪犯不会因为刑事侦查而丧失应有的人格尊严,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罪犯具有“双重性”。在刑法意义上,犯罪人的人格具有一定的缺陷,因为他的“犯罪人格”导致他实施违法行为,但在自然属性上,犯罪人的人格与正常人无异。不尊重罪犯的人格,就不能启动他们改造的动力,就不能让他们“洗心革面”。提高改革质量,培养守法公民的目标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总的来说,目前对罪犯打骂体罚的情况明显减少,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出现了另一种侵害方式,即通过冷暴力暗中侵害权利,让罪犯无言以对。主要表现为:通过冷面、轻蔑的眼神、讽刺的语气、讽刺的声音、尖酸的话语等难以界定清楚的方式对待罪犯,这其实是一种危害更大的侵权方式,侵害了罪犯的“人格权”。在罪犯的所有合法权益中,“人格权”是最基本的一项。讽刺的语调、尖酸的话语,伤害了罪犯的自尊心,容易在罪犯的心灵上长期留下阴影,不利于罪犯服刑改造,也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后保持正常的心态。其破坏力绝对不在体罚之下。在这种氛围下,不可能建立和谐的转化关系。因此,监狱干警需要从思想深处解决罪犯的维权意识问题,随时随地注意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个人也会打骂和惩罚罪犯。
(2)在严格依法管理的基础上构建“和谐转化关系”。依法严格管理是监狱警察随时改造罪犯的前提。构建“和谐改革关系”并不是放弃严格管理,要求警察放弃警察执法的威严,混淆两者之间的界限。无论什么时候,警察与罪犯的关系都是一种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当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可能会激化。这是处理警察和罪犯关系的基本原则。如果混淆了两者的界限,混淆了改革与改造的矛盾关系,颠倒了警察执法过程中的主客体地位,就不符合“和谐社会”对各种社会资源都要“适当”的基本要求,就会更加严重“不和谐”,对监狱事业的危害也会更大。警察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是一种策略和手段。真正的目的是使干警能够正确处理与罪犯的矛盾关系,避免矛盾激化,从而为罪犯创造一个安心改造的和谐氛围。
(3)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要合法合理。“合法”要求警察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对罪犯行使行政管理权和教育权,做到严格、公正;“理性”要求干警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改造罪犯,从而达到文明和谐。要明确警察在工作中可以处理好与罪犯的关系,在警察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可以运用一些正常文明的沟通原则,避免表现出生硬冷漠的态度。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不是给他们硬施舍,更不是因为他们处于弱势地位而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对罪犯进行严格管理,并不是要向罪犯表现出“恃强凌弱的心态”和漠不关心的态度;教育改造罪犯不是简单的说教,更不是给罪犯灌输思想。为了在建立和谐改造关系的过程中合法合理,改造罪犯要做到“三要”和“三不要”:“三要”是指善于疏导罪犯的不良情绪,尽力向罪犯说明改造的道理,不断提高改造效果;“三不”就是不要把改造工作变成压制罪犯正当改造需要的手段,不要让罪犯胡作非为,不要刺激罪犯做出过激反应。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历史形势下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主要措施
1.完善和运行维护安全稳定长效工作机制,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和谐。
监管安全始终是监狱工作的生命线,是监狱机关的首要职能,是监狱工作永无止境的主题,是确保工作进度的基本条件,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绝对前提,是确保社会和谐的首要因素,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做好“改造人”这一中心工作,必须继续保障和加强监狱的安全稳定。对于监狱工作来说,监管的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因为这是做好其他工作的基础。没有监狱的安全稳定,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不能因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中心任务和工作总目标,就放松监管和安全。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下,加强和巩固监管安全,不能简单地止步于防死,也不能简单地止步于靠文山会海,而是要靠完善和运行维护安全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这里有两层意思:完美和操作。如果只强调完善,一味纸上谈兵,不加以利用,对维护安全稳定起不到实际作用。这个机制至少应该包括七个方面:一是安全教育机制。通过经常性、规范性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干警居安思危,牢固树立资本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二是安全责任机制。建立覆盖全体员工的严密准确的安全责任体系网络,实现职责明确、责权利对应的安全工作格局。三是检查考核机制。将不同主体、不同方式的安全检查活动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确保各项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同时实行科学的考核,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人员和部门的积极性。四是监狱的动态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狱形势动态分析,使之更加科学规范,确保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罪犯思想和行为动态,及时预防和处理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五是监狱调查机制。六是信息分析机制。第七,应急处理机制。通过改进和运行,达到巩固和加强安全稳定工作的作用。这是实现“以改革为导向,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这个基础,监狱里各种事故频发,就无法着力提高改造质量,更无法营造和谐的改造氛围。
依靠完善和运行维护安全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监狱安全比依靠严防死守、文山会海更有保障、更稳定、更可靠、更可持续。与依靠经验相比,它更具有先进性和预防性。长效机制可以使警务人员做到敌动我知、我先动,达到先发制人的目的。
2.把构建“科学的犯罪分类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是提高改造质量和效果的基本条件。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规律是,一切工作都要紧紧围绕提高罪犯的改造效果来进行。为了提高罪犯的改造效果,最大限度地优化改造效果,首先要解决教育改造罪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科学地认识罪犯,对罪犯有一个基本的分析,对罪犯有一个科学的分类。建立“罪犯科学分类体系”是实现监、押、教分离,开展针对性教育和需求性教育,提高教育改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才能科学全面地建设特色监狱和特色改造功能区,在特色改造功能区整合各种改造方式的功能,对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和需求教育,最大限度地优化改造效果,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也是监管改造工作构建“和谐改造关系”的基本要求。只有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后,警察才能有针对性地改造罪犯,充分调动罪犯积极接受改造的主观能动性,实现警察与罪犯的良性互动,让罪犯在和谐的改造氛围中接受改造。
创新警察工作模式改造罪犯。
一方面,创新现行工作模式,按照科学规律开展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对监狱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改造罪犯的难度,无形中增加了监狱干警的工作量,增加了工作量。然而,监狱干警的工作模式基本沿袭了几十年来形成的老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如果不对现有的一些工作模式进行改革,就很难保证监狱工作的质量。要改变那些陈旧的观念,进一步树立现代的执行理念;要改变凭经验办事、靠个人权威推动工作的习惯,按照监狱工作的客观规律提高工作质量;要改变主要依靠人力开展工作的方式,尽快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另一方面,要创新罪犯改造模式,营造严肃、活泼、充满活力的改造秩序。现有的监管改革工作虽然不能简单概括为形式单一、内容僵化,但确实存在观念落后、内容过时、方法少的问题。监狱当局应努力改变这种僵化、沉闷、单一的改造氛围,努力营造一种“严肃、活泼、紧张、有序”的改造秩序。目前,世界范围内的教育改革浪潮已经席卷了学校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作为教育场所的学校有这样一种改革趋势:将传授知识的学校转变为培养丰富生活的学校。那么,作为一个特殊的教育场所,监狱也应该注意从这种变化中汲取灵感。不要仅仅把监狱作为关押和教化的场所。要把监狱建成有利于罪犯服刑和改造丰富生活的特殊学校,为罪犯改造创造良好、积极、健康的氛围。要真正营造严肃、充满活力、生动、有序的转型秩序,就要创新当前转型工作所坚持的理念、模式和方法,切实遵循教育转型工作的客观规律。这就要求监狱警察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要以罪犯为主体,警察要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坚持启发式转化方法,防止简单灌输;我们应该尽力因材施教。监狱在改造罪犯的方式方法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从单一的灌输式教育向互动式教育转变;从粗放的大众化教学向个性化教学转变;从生硬的说教到诱导教育。
5.协调三种转换方法的功能。积极探索改造三种手段的协调机制,正确处理改造罪犯过程中改造三种手段的关系,注重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充分发挥改造三种手段在罪犯改造活动中的作用,研究如何将不同的教育内容落实到不同的教育手段中,特别是充分发挥劳动手段的作用,将罪犯改造融入生产劳动过程,进一步实现“劳动教养”。要不断采取措施,丰富劳动改造的手段,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教育和改造,不断提高罪犯改造的质量。是否是“劳动教养”,可以用“四个有利于”来衡量:是否有利于矫正罪犯的不良习惯,有利于改变罪犯的不良行为习惯,有利于培养罪犯遵纪守法的观念和学习劳动技能。
6.提高干警的转化能力;建立一支专家警察队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人民是中国成功的关键”。能否真正提高罪犯改造的质量,取决于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专家警察队伍。这是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提供智力支持的根本途径。“专家型”干警的标准应该是在复合型人才基础上的“一专多能”,通过“专家型”干警解决监狱工作中的迫切问题。要建设这样一支专家警察队伍,必须从提高警察改造罪犯的能力入手。
所谓“警察改造能力”,是指警察在依照国家法律履行改造罪犯职责的过程中,需要具备较高的控制、教育、管理、组织、协调、矫正等综合素质。从监狱工作的根本目标来看,“警察的改造能力”也是警察在将罪犯从一个“不合格”的产品转化为守法公民的过程中所需要的综合素质。“警察的改造能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服刑全过程的掌握和控制能力、对罪犯的教育能力和对罪犯的组织管理能力。警察的改造能力不仅包括处理一般社会事务的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还包括教育、管理和改造罪犯从事监管改造的专业能力。一般来说,干警的改造能力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对服刑全过程的掌握和控制能力、对罪犯的教育能力、对罪犯的组织管理能力、监内侦查能力、对罪犯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的能力、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文字应用能力和与人交往的能力。
为了提高公安干警的转型能力,尤其需要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根据警察训练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有针对性的训练项目。要在抓好普及教育的基础上,抓好重点培养,把那些政治过硬、理论基础扎实、敬业精神突出、创新意识强的骨干干警作为培养锻炼的重点,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专家型”干警。要打通培训渠道,建立上下结合、内外互补的培训网络。二是做好青年干警的辅导工作,提升转化能力。近年来,监狱系统引进了许多高校毕业生。这些新生力量具有敏锐的思维、丰富的知识和开拓精神。但在与具有强烈反改造经验的罪犯肉搏的过程中,解决问题的途径不多,控制局面的能力不强,容易产生厌倦、畏难和急躁情绪。监狱机关必须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提高青年干警的政治素质和改造能力。在把年轻干警推向工作第一线的同时,要把传帮带的任务交给老同志,让他们尽快把自己的爱岗敬业精神和丰富的改革经验传授给年轻同志。第三,要着力提高干警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的能力。总的来说,在八种改造能力中,监狱干警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的能力尤为滞后,表现为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不足,难以顺利完成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心理诊断和矫治工作。监狱当局要有计划地培养和提高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专业基础的干警,通过骨干沉淀机制让他们沉淀在监管一线,多从事罪犯的心理临床诊断和矫治活动,及时总结相关工作经验;还应积极创造条件,邀请相关社会心理学家到监狱改革一线参观,对干警进行心理临床矫治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