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什么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刑事证据的范畴,其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力防范冬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塔河交警大队精心组织安排,立足辖区道路交通实际,加强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低温雪雾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群众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统一团队思想,提高认识水平。大队召开全体干警和辅警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公安机关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会议精神,要求全体干警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雪雾天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决杜绝松懈情绪和麻痹思想,把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为当前重点工作。综合分析,制定和完善恶劣天气交通管理工作预案,确保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能够科学、冷静、有序地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严防辖区重特大交通事故。

加强路面巡查,加大管控力度。该大队根据辖区道路交通特点,结合辖区路况、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警力部署,实行“四定四包”勤务制度,采取定点巡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事故多发路段和“三临时”路段巡逻管控力度,加大嘉莫公路、省道线巡逻管控力度。加强对大中型客车、货运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重点车辆的重点检查,对查获的交通违法行为人采取从重处罚的原则,以充分的现有法律手段依法处理,在不消除隐患、不教育违法者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全面排查隐患,全力防范。结合辖区道路和天气变化的实际情况,该大队组织警力进行了全面检查,特别是对护栏破损、标志缺失、标线不清等问题进行了重点排查。,并第一时间联系辖区交通、城建等单位对标志进行修复,确保交通标志标线完好。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重点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交通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治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截至目前,已新增各类交通标志3处,嘉莫公路秀峰段1冰湖整治完毕。

丰富宣传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这个大队进一步加强了交通安全阵地宣传,加大了交通安全阵地宣传力度。在定期开展企事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电视台的作用,通过电视字幕、手机短信、警车电子宣传屏等形式,发布典型事故案例和出行安全提示,开展点对点宣传,提醒辖区群众和驾驶人摒弃不文明驾驶行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之一,对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类证据。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不同类型的证据对事实的证明力不同,不同类型的证据审查方法也不同。用法律规定的审查书证的方法来审查专家意见,可能会出现因为证据审查不合法而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因此,区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犯罪证据类型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刑事证据存在分歧。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刑事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专家意见。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警察运用专业知识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在现场勘验等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专业结论。这一观点主要被交通管理部门所接受。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时,直接在认定书中的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一栏写“鉴定意见”,涉嫌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也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放在鉴定意见中。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属于公文、书证,比其他书证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多数检察官持此观点,在审查案件事实时会通过审查书证来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但为了避免争议,在移送起诉时并未将其纳入起诉书中的书证,而是在专家意见后列为证据。

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刑事证据的类型分析

1.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体分析

《通信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人不具备鉴定人资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特定人员进行。具体人员必须是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经历,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证书的交通警察。虽然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有一定的专业性,但不能算是鉴定人。鉴定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依法注册并在某一鉴定组从事鉴定业务的人员。鉴定人分为以下三种:(1)在公安、司法机关从事专职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二)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专门鉴定机构工作人员;(3)被公安、司法机关临时聘用,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但仍从事本职工作的人员。比如精神科医生。而一个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证的交警,不属于以上三种人的任何一种。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所以对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民警提出特殊要求,是希望其制作的认定书更加符合真实情况。就像法官和检察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一样。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制作交通事故书的交通警察大多也是案件的侦查人员。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成为证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侦查人员也可以成为案件的鉴定人,参与刑事诉讼。

2.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与鉴定意见不同。交通事故认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基本信息;(2)事故发生了;(3)事故证据和事故原因;(4)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事故原因。

(1)事故原因

在事故证据和事故原因中,交警首先列出了事故证据,然后根据事故证据写出了《鉴定意见》。作出这份《鉴定意见》的证据主要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其他伤情鉴定意见和尸检报告,事故原因是综合分析这些证据得出的。整个证明过程和真正的专家意见形成过程是有区别的。鉴定意见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没有专业知识的人是做不出来的。正常人也能分析出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分析结果未必像有经验的交警那样更符合事实。

(2)事故认定责任的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过错和责任的认定结果,决定其没有鉴定意见。交警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定当事人承担何种责任,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交通行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必须有主观意识。鉴定意见必须以一定的科学成果、客观规律或客观事实为依据,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由逃逸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这篇文章反映了这一点。为了遏制逃逸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无论事故原因如何,只要有逃逸行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这与鉴定意见依据的客观性不符。

3.从交通事故认定的行为性质分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有定论。有人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也有人认为只是行政机关就某一问题发表的意见,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立法者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发生了变化。1992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废止)》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2009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在30日至3日的异议期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在减弱,上级机关对该认定书也具有法律上的权威。同时,过了这段时间,当事人就不能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了。在鉴定意见中,对鉴定意见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单位和原鉴定单位不一定是行政隶属关系,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间只是在生效判决之前。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意见。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明力。

根据以上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书证,因为其制作组织是一种文件书证,比其他书证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但在认定事实时也必须按照审查书证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直接定罪量刑的责任吗?

交通肇事罪包括两个要件: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和事故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犯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的,但该解释中“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表述并不直接指向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实践中,有的案件审查人员直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结果认定为司法解释中的责任,并据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审查的相关规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2012《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应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在民事诉讼中,仍然需要审查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更何况在证据审查更加严格的刑事诉讼中。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能直接作为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中的定罪责任和量刑责任。

2.审查起诉时如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

审查所有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过程类似于公诉人审查起诉的过程。他们都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分析各种证据,做出相应的结果。警察对事故负责,公诉人负责决定是否起诉。只是要求和依据不同,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应该更加谨慎和严格,而且是以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的。但是认定责任所依据的证据基本相同,只是因为程序不同而已,比如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当事人,但是审查起诉中的嫌疑人和被害人。用C代替公诉人认定的责任结果,用B代替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用A代替其所依据的证据,交警得到结果的过程是A得到B,公诉人得到责任结果的过程是A+B得到C,在得到责任结果后,公诉人会结合其他证据,如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的结果。因此要求在办理涉嫌交通肇事案件时,进行全面审查。

首先,审查除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外的所有证据。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将事故情况与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图进行比对,还原事故过程,分析事故原因。其次,将分析结果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原因进行对比。原因不符的,应当重新审查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适用侦查实验。最后,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中责任认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如果依据的是符合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常识的一般法律法规,则应认定责任认定结果准确;如果是基于消极判断特殊行为的法律规定,比如逃逸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规定,就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得出合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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