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抗疫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期间税费优惠政策及征管服务办法汇编。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生产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税额。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是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免税额是指2065438+2009年2月末相比新增的期末免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防疫控制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
三、纳税人运输防疫、控制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等困难行业的企业,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判定。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不含非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向居民提供必需的生活物资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