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具备培训所需的教室、学生宿舍等教学条件和设备,年培训能力在800人次以上。
(二)有政治素质好、职业道德好、教学水平高的专兼职教师。
(三)根据国际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适应性培训。第十一条申办培训中心应向外经贸部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人的报告;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对外经济贸易司的初审意见;
(三)已建或拟建培训中心的介绍材料(包括培训中心的组织机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专业构成、培训成果等);
(四)本地区(单位)历年各类劳务派遣(包括累计派出人数、目前出国人数、分布及前景分析等。).第四章培训第十二条培训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爱国主义和安全、外事纪律及涉外礼仪教育。
(二)转变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遵守所在国的劳动制度,认真学习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合同。
(三)根据所在国(地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外语、适应技能、国情简介等课程。
(四)派往国(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常识和风土人情。
(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四条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前应经过资格审查或考核。根据不同层次的劳务和不同国家对对外劳务的培训要求,采取相应的培训方式:
(一)从事技术服务的初级职称以上人员,掌握派出国(地区)官方语言相应技术和日常表达的,可凭其技术职称证书和外语考试证书(报告单)免上技术和外语课程,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共* * *课程培训;
(二)一般性技术服务应开展适应性技能培训和简单生活及工作语言外语培训及公共课程培训;
(3)对建制单位派遣的劳务人员(含管理人员)(指15人以上),专业技能考核由合同执行单位或派遣单位考核,公共课程由外经贸部批准的培训中心统一培训和考试。第十五条培训时间
(一)公共* * *课程内容培训一般不少于40学时;
(二)语言培训时间应根据劳务派遣国的要求安排,但至少应进行40小时的简单生活和工作语言的强化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由各专业或行业部门按照国际惯例和技术要求派人出国。培训中心可根据外派单位的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考试,也可酌情安排适应性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