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国境外劳务培训的管理,加强境外劳务培训中心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劳务培训,是指具有对外劳务承包经营权的企业派出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渔民、海员、劳动性质的研修生)出国前应接受的必要培训。第三条实施外派劳务培训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中国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适应国际劳务市场的需求。第二章培训管理制度第四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对全国外派劳务培训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国务院各部委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第五条在境外劳务培训过程中,应当逐步建立适应国际劳务市场需求、结构合理、与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相衔接的境外劳务培训体系。第六条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在培训设施、资金和人员等方面给予培训中心必要的支持。第三章培训中心的设立和审批第七条根据本部门(地区)和单位对外劳务业务的进展和需要,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企业可申请设立固定的对外劳务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可以是专业的、工业的或综合的。第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申请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包括中心下设的培训基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或国务院各部委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批准的境外劳务培训中心由外经贸部颁发《境外劳务人员培训许可证》。第九条申办培训中心的单位或地区一般每年应选派800名以上工人。外经贸部应根据各部门(地区)或单位历年来的劳务派遣情况,注意发挥行业和地区优势,按照满足培训业务需要和保证培训中心寿命的原则,统筹规划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的布局。第十条培训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培训所需的教室、学生宿舍等教学条件和设备,年培训能力在800人次以上。

(二)有政治素质好、职业道德好、教学水平高的专兼职教师。

(三)根据国际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适应性培训。第十一条申办培训中心应向外经贸部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人的报告;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对外经济贸易司的初审意见;

(三)已建或拟建培训中心的介绍材料(包括培训中心的组织机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专业构成、培训成果等);

(四)本地区(单位)历年各类劳务派遣(包括累计派出人数、目前出国人数、分布及前景分析等。).第四章培训第十二条培训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爱国主义和安全、外事纪律及涉外礼仪教育。

(二)转变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遵守所在国的劳动制度,认真学习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合同。

(三)根据所在国(地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外语、适应技能、国情简介等课程。

(四)派往国(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常识和风土人情。

(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四条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前应经过资格审查或考核。根据不同层次的劳务和不同国家对对外劳务的培训要求,采取相应的培训方式:

(一)从事技术服务的初级职称以上人员,掌握派出国(地区)官方语言相应技术和日常表达的,可凭其技术职称证书和外语考试证书(报告单)免上技术和外语课程,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共* * *课程培训;

(二)一般性技术服务应开展适应性技能培训和简单生活及工作语言外语培训及公共课程培训;

(3)对建制单位派遣的劳务人员(含管理人员)(指15人以上),专业技能考核由合同执行单位或派遣单位考核,公共课程由外经贸部批准的培训中心统一培训和考试。第十五条培训时间

(一)公共* * *课程内容培训一般不少于40学时;

(二)语言培训时间应根据劳务派遣国的要求安排,但至少应进行40小时的简单生活和工作语言的强化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由各专业或行业部门按照国际惯例和技术要求派人出国。培训中心可根据外派单位的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考试,也可酌情安排适应性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