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有效吗?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合理解决我市季节性、区域性电力供应紧张问题,保障中央空调安全节能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各类设有集中空调系统的民用和工业建筑(工艺建筑除外)。
第三条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人员采用的相关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合同等文件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空调系统正常运行时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当当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或生化恐怖袭击,可能通过中央空调系统传播污染并造成人员伤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急运行措施。
第五条本规定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实施,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一节人事管理
第六条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中央空调系统维护管理的规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配备必要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技术人员,建立相应的运行管理和维护队伍,购置相应的维护设备和检测仪器。
第七条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和考核档案。
第九条操作人员应当熟悉所管理的中央空调系统,树立节能环保意识,做好空调运行的日常记录和责任记录。
第十条对忠于职守、安全运行、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节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运行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设备运行规程、常规运行调整总方案、机房管理、水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运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专职人员责任制、安全卫生制度(含应急预案)、运营值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和系统状态进行抽查,进行数据统计和运行技术分析,发现异常应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应对空调系统的运行状况、设备完好性、能耗状况、节能改进措施等进行季度和年度运行总结和分析。
第十六条设备运行期间,设备供应商应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和配件,并保存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对于清洁、节能、调试、改造等工程项目,宜在实施前量化实施结果,签订的合同文本必须明确保证实施结果和有效期限。
第三节技术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中央空调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测试、维护和评价的技术文件应当完整并妥善保存。下列文件应归档,并作为技术管理、责任分析和管理评价的重要依据:
(一)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的技术资料、出厂合格证和检验(试验)报告;
(二)仪器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和校准记录;
(三)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和竣工图纸(包括改造和维修);
(四)检查验收记录;
(5)工程设备、风管系统和水管系统的安装和检验记录;
(六)管道测试记录;
(7)设备单机调试记录;
(八)系统联合试运行和调试记录;
(九)安全性和功能性检验数据的检验记录;
(十)系统综合效率测算报告;
(十一)维修记录和保养记录;
(十二)水质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各类运行管理记录应完整,主要包括主要设备运行记录、巡视检查记录、运行值班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对于不停机运行的系统,应有交接记录等。原始记录应准确清晰,符合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相关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设备和系统运行记录、事故分析和处理记录、设备和系统部件的检修和更换记录、年度运行总结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巡回检查应定时、定点、定人,并做好原始记录。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通过定期打印总结报告和数字化存储数据,可以记录和保存原始运行数据。
第三章技术要求
第一节运行和维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设备、阀门、管道表面应保持整洁,无严重腐蚀、跑、冒、滴、漏、堵现象。电动阀应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空调系统主要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定期检查、校准和维护。缺少的仪器仪表应及时补充。
第二十四条空调自动控制设备和系统应当定期检修和维护,传感器和仪表应当定期校准,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更新、增设空调系统温湿度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室内,应设在不受局部热源影响的有代表性且通风良好的地方。当局部地区有严格要求时,应设在要求严格的地方;
(2)在风道中,位于气流稳定的管段横截面中心;
(3)露点温度的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应安装在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位置,并应避免辐射热、振动、水滴和二次回风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空调系统主要设备和风道的检查孔、检查孔和测量孔不得取消或堵塞。必要时应增设检查孔、检查孔和测量孔,以便随时检测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空调系统末端设备,如风机盘管、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等。,由运行管理部统一维护,并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和部件。过滤器应定期检查和清洁。
第二节安全事项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制冷机房主机制冷剂泄漏情况。有报警装置的,应当定期检测和维护。如果与通风系统联锁,应保证正常联动,保证系统安全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应当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各种压力容器、化学危险品和油料储存等的工作状态。
第三十条空调系统设备的电气控制和操作系统应当安全可靠,电源符合设备要求,接线牢固,接地措施符合电气安装验收标准,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三十一条制冷设备的冷水和冷却水的水流开关应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制冷设备、水泵、风机基础应牢固,传动装置运转正常,轴承冷却润滑良好,轴封密封良好,无异常声音和振动。
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应按设备要求定期检查冷水机组冷凝器进出口的压差,以消除设备内的水垢。
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空调通风系统送、回风管的防火阀及其控温、控烟元件,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对电动制冷压缩机组,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下列装置正常工作:
(a)压缩机的安全保护;
(2)排气压力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低压保护;
(3)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
(4)电机过载和断相运行保护;
(5)冷却水套停水保护;
(6)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
(7)蒸发器冷水防冻保护;
(八)冷凝器冷却水切断保护和蒸发式冷凝器风机事故保护。
第三十七条电制冷设备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压表等安全装置以及高低压保护装置、低温防冻保护、电机过电流保护、排气温度保护、油压差保护等必须齐全,并定期校验,保证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电制冷设备的冷冻机油应醒目,油位正常,油质符合要求。制冷设备的运行应符合技术要求,不得超温、超压。定期检查并记录水冷式冷水机组冷凝器和蒸发器的水流阻力,确保其值不超过机组的额定阻力值。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应按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保证各种安全和自动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如有异常,应及时做好记录和报告。特殊情况下,需要停止使用安全或自动控制装置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告知所有相关空调用户。
第四章节能要求
第四十条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空调系统的能耗和制冷量进行一次统计。电动制冷压缩机组在满负荷和部分负荷下的制冷(热)性能系数(COP)应满足GB 50189-2005第5.4.4条的要求(见附件2)。
第四十一条当空调系统使用功能和负荷分布发生变化,或者空调系统出现明显的温度不平衡时,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对空调水系统和空调系统进行平衡调试,水不平衡率(实测风量与需求流量/需求流量的偏差)和风量不平衡率(实测风量与需求风量/需求风量的偏差)不得超过20%。
第四十二条全空气系统运行中的新风控制应按以下原则操作:
(a)在系统预热和预冷运行时,可以在没有新鲜空气的情况下运行;
(2)系统正常运行时,新风量可按CO2浓度小于0.1%控制,或按附件3的范围取;
(3)当增加新风量会降低系统能耗时,宜增加新风量或采用新的直接送风方式;
(4)当增加新风量会增加系统能耗时,应适当减少新风量。
第四十三条对于峰值流量密度大、波动大的场所,应采用CO2浓度控制系统调节新风比例。
第44条表冷器的冷水进口温度应比空气出口的干球温度至少低3.5℃。冷水的温升应为2.5 ~ 6.5℃。当表冷器用于空气冷却和除湿过程时,冷水出口温度应至少比空气出口露点温度低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