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狭窄,操作人员不能长时间工作,自然通风较差,容易导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气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空间。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资金投入。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相关行业、领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对受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替代有限空间内的人工作业,提高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宣传和风险警示教育活动,帮助公众了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建立健全与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风险识别与控制、合同管理、现场作业管理、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认其有限空间的名称、数量、位置、类型、危险因素等基本信息,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帐。对于不固定的有限空间,基本信息根据其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确认,并及时更新管理台账。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识别下列有限空间危险因素:
(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容易发生中毒事故的;
(二)存在窒息性气体或缺氧环境,容易发生窒息事故;
(三)存在易燃气体和粉尘的环境,容易引起火灾和爆炸;
(四)工作空间湿度较大,容易发生电气设备漏电和触电事故;
(五)作业空间温度过高或过低,不适宜操作人员长时间作业的;
(6)其他风险因素。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受限空间内危险因素的类型、参数和特点,确定危险等级,制定控制措施,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的风险控制。对于存在中毒、窒息和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应实施重点控制,划定控制区域,实施人员准入和过程控制。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受限空间的出入口、重点部位和相关设施设备处设置醒目、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牌(板),标明受限空间的名称和编号、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管理责任人、应急设备和器材、违禁物品等内容。,并定期检查警示牌、警示牌(板),发现褪色、污损、残缺、脱落、丢失。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对参与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培训资料应保存不少于一年。培训内容应符合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有限空间的类别、数量、分布、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的基本情况;
(2)受限空间作业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3)受限空间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等。;
(四)正确使用相关设备、检测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
(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受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审查承包方的安全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不得授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商签订专项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商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要求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