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的内容
其实《办法》对司法考试怎么考,谁能考都有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将在考试举行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第四章规定了注册条件。其中,第四章第三条第四项中,“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规定的学历和专业条件”是报名条件之一。法官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担任法官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法律专业大学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取得法学硕士、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职业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检察官法》第10条第六项规定的担任检察官的条件之一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取得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或非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职业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律师法》第六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律师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之一是“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一年”。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1.法官法第九条第六项和检察官法第10条第六项是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条件之一。那么,这个条件是报名的条件吗?那些四年级本科生和刚毕业没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可以报考吗?
2.很明显,律师法把注册条件和执业条件分开了。报名资格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按照《律师法》的报名条件,只要能报考法官、检察官,肯定能报考律师,但是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报名条件,不符合报考法官、检察官的条件。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初衷之一就是“统一”,违背了其初衷。
其实根据《办法》第13条,报考司法考试的条件和之前报考律师的条件是一样的。这违背了建立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
那么如何解决怎么考,谁能考的问题呢?我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建立司法考试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现职业律师的精英化选拔,搞清楚精英职业律师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应该具备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对这些人进行考试来衡量这些素质。正如汉密尔顿所说,“人性弱点引发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例浩如烟海。只有长期努力学习的人,才能一窥一二。”所以社会上只有少数人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成为合格的法官。“另外,法律职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需要司法机关把抽象深奥的法律变成生动具体的现实判例。这种从抽象到具体,从书面到个案的转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机关执行和落实法律规范的实践能力。此外,还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司法和社会经验、优秀的品格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广博的知识结构。总之,职业律师应该是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有道德的法律职业者,司法考试应该设置为最难筛选职业律师的考试。
显然,通过考试全面、准确地测试一个职业律师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能力、司法经验和职业道德,并不是一次考试就能完成的事情。一个刚毕业的本科生,谈论司法经验和司法职业道德,无疑是不可能的;如果司法考试不对所有学法律、有志于法律职业的人开放,显然有失社会公正(比如一个大学法学毕业生),也无视实际国情。在我国,本科教育还没有达到大众化,目前正处于从精英化向大众化的过渡阶段。此外,除了法官、检察官、律师,我国还有大量与法律相关的其他职业,如警察、司法行政人员、法医、法院书记员、检察院书记员、人大法制办、行政系列、银行、保险等金融系统法律事务办公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处等。即使是公务员也要依法行政。如果把所有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比作一个金字塔,那么法官、检察官、律师就是塔顶,其余的就是塔。因此,对塔顶和塔基都要进行检测。这两项考试构成了统一的司法考试。设计复试不是我的原创。大陆法系的日本和德国就是这样。日本的司法考试法规定司法考试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考试在每年的6月5438+10月。这个考试的目的是判断你是否有参加复试的素养和大学毕业的程度。因此,只有通过第一次考试的人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二次考试以法律科目为中心,目的是判断想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人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日本的司法考试号称全国最难。从1878开始,德国实行法官和律师资格一体化的国家考试制度,同时必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才能授予资格。第一次国考是在大学法学专业学习三年半后进行的,被称为取得“见习公务员”资格的考试。初试合格者可取得“实习公务员”资格,但不能担任律师。如果是律师,还需要参加两年半的实习(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司、银行等。).经过大约10个月的准备,你将参加第二次国考,也就是所谓的取得“候补公务员”资格的考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日本的司法考试不要求学历,所有日本国民均可报考;德国国民在大学法学院学习七个学期以上即可参加司法考试。很少有人批评这两个国家专业律师的素质;相反,日本和德国的当代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是全世界有口皆碑的。
我国也有学者赞成两考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整个考试应该分为两部分,即第一次考试侧重于大学期间所学的基础知识,第二次考试侧重于运用法律知识和技术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国律师考试中心的夏露曾撰文指出,法律考试应该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考试主要考法学理论基础。考试合格后,按照司法部或全国律协制定的培养计划参加实习,然后参加复试,复试主要侧重法律实务知识。只有通过考试,他才能获得执业律师资格。
此外,笔者主张采用“两考制”还有三个原因。
第一,为了考试技巧和公平。一个四年级的大学生去考察自己的司法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与一个有三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学本科相比,显然是不公平的。前者几乎谈不上司法实践经验和司法职业道德。此外,对于命题人来说,不仅要考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现行法律规定,还要考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也不容易。全面准确的测试一个人的真实水平并不容易。
第二,“两考制”也可以缓解目前司法考试制度运作不成熟的问题。建立司法考试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无疑是深远而巨大的。但由于情况紧急,必须在各方都没有充分了解和准备的情况下实施,所以似乎仓促应战。这从极其简单的“措施”就可以看出来。先参加第一次考试,在各方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充分的准备后再参加第二次考试是比较合理的。因为第二次考试是期末考试,是最关键的。
第三,是现阶段司法人员实际情况的要求。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一些偏远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甚至没有法学本科。如果确实需要在这些领域任命新的法官和检察官,可以根据第一次考试的结果任命通过第一次考试的人。
因此,笔者建议司法考试实行“两考制”。初试重点考查考生所学的法律基本原理、法律基础知识和现有法律条文。第一道试题主要是客观题和主观题。首次报考条件不受学历限制。这会鼓励那些自学法律的人。第二次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职业道德,兼顾法律基础理论和知识。第二次考试的试题应该有客观题和主观题。复试报名条件学历和司法实践经历底线严格限定在法官法第九条第六项和检察官法第10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2.关于测试什么的问题。
作者之所以把考什么放在怎么考和谁能考之后,是因为只有确定了前者,才能解决后者的问题,而两者如何落实,取决于一个法官、检察官、律师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职业素养。其实《办法》已经规定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考生应当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解释和拓展。正如笔者前面所说,要实现司法考试的科学化,首先要找出法官、检察官、律师分别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然后找出他们之间的相似之处,重点测试他们的异同。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法官可以被视为依法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法官。他的主要职责是审判,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但也包括立案、监督和执行。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官。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包括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侦查自侦案件、批准逮捕和监督判决、裁定的执行等。,但他的主要工作是从事刑事起诉。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与法官、检察官不同,他们的业务范围既包括诉讼业务,也包括非诉讼业务。其业务范围不仅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司法领域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大量的非诉讼金融、房地产、企业咨询、谈判、知识产权等工作。可以说,从职责和业务范围来看,律师、检察官、法官依次递减,但从职业和业务的要求来看,在法律知识的掌握深度和运用上,法官应高于检察官,检察官应高于律师。从职业和职业角色看,检察官主要代表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律师主要是为他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同时是有偿的,所以更倾向于兼顾当事人的利益;法官主要是中级法官,只服从法律,被动、中立、独立、超然、理性,检察官和律师的工作要求他们积极主动。下面作者指出做好这三个职业所需的专业素质。
就法官而言,要做一个好法官,至少要具备这些要求。第一,深层次的法律专业知识。第二是专业能力。任何原理的学习都在于应用。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它融合了人类的法律经验和法律经验,而技术是其中的突出内容。这种技术性主要体现在:(1)对法庭的控制和指挥能力;(2)分析、识别和判断法律问题的能力;(3)识别合法来源的能力;(4)法律注释和解释能力;(5)法律逻辑推理和推理能力;(6)书面语言表达能力;(7)弥补法律漏洞和平衡利益的能力。三是司法经验。第四是职业道德。
就检察官而言,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应具备以下素质。第一,坚实的法律基础;第二,丰富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第三,反应快,适应性强;第四,收集、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强;第五,对案件的整体把握能力;第六,稳定的心理素质;第七,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语言表达能力;第八,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九是高尚的检察职业道德。
就律师而言,一般来说,要做好律师工作,除了具备政治、业务素质外,还应具备职业经验,遵守职业道德。就职业素质而言,第一,律师应当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对基本部门法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有较好的把握;二、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超强的纠错能力;第三,口才和一定的适应能力;第四,必要的写作水平;第五,律师还应该是圣人,要求他具有包括经济、科技、外语等在内的广博的知识结构。第六,良好的人际关系。最后,律师应该有良好的外表和风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虽然法官、检察官、律师对其工作的范围和能力、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有不同的要求,但他们所要从事的职业都离不开法律基本原理和知识的支撑,要求他们熟练掌握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求他们具备运用法律原理的能力, 对案件的过程进行总结、分析和判断,要求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经验。
可见,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司法考试应该设置为两次。第一次考试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律基本原理、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法律法规的广度和深度,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潜在能力;第二次考试主要是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出发,需要测试考生运用法学原理和法律知识的能力,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例如,识别法律来源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纠纷的能力),以及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
3.具体实施。
事实上,《办法》的制定为司法考试制度目的的法律实现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这个《办法》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就从考试环节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而言,笔者认为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司法考试的中枢,对司法考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导,而不是“协商”(参照《办法》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考试协调委员会,对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这种做法。比如日本成立了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德国、法国成立了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司法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机构任命或推荐的人员和法律学者组成。
(2)成立命题委员会。选拔法律人才是司法考试最重要的功能。考试作为一种测试手段,能否在有限的时间和范围内全面、真实地反映应试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取决于命题是否科学。这里的命题既包括内容,也包括反映命题内容形式的题型。而承担这个责任的正是命题委员会。因此可以说,成立一个权威的、高水平的命题委员会,直接关系到司法考试的成败。命题委员会成员不外乎来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另外,笔者认为应该吸收一些专门研究考试的专家。
(3)司法考试科目和试卷的组成。
第一次考试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学基本原理、法学基础知识、现行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测试考生的认识论、方法论、世界观和职业信念;第一次考试,主要考知识的应用,突出知识的广度,兼顾深度和综合应用能力。初试,五张卷子,满分500,每卷100。第一篇论文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宪法、法学基础理论、国际法、国际私法、世界贸易法、职业信仰等。设置该试卷的作用是使考生具有正确的世界观、方法论、认识论和法律职业信念,即运用这些世界观、职业信念和理论法学指导应用法学;第二张试卷是民商法,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婚姻法、知识产权法。第三张试卷是刑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单行条例和关于刑事、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第四篇是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行政法之所以设置为试卷,是因为这种设置能够体现时代发展的要求。如果说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刑法时代,资本主义社会是民商法时代,那么现代社会强调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法时代。因此,它是特殊的。第五篇是综合考查,重点是民商法的适用。同时将实体法与实体法、程序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渗透,民事、刑事、行政相互交叉,突出了综合考查。作者的设计是基于自己的经验。作者曾亲自处理一起民事上诉案件。申诉人因被绑架给绑匪写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事后,绑匪根据这笔债务向法院起诉,法院仅判决被绑架人败诉,向绑匪偿还654.38+0万元。此案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如果承办人知道此案应该属于刑事案件,就应该建议先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待查清事实后再处理,才不会做出上述错误判决。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如果你只知道某个部门的规矩,你不可能完全有资格办案,尤其是在监察部门工作的人。
第二次考试测试考生对法律原理和基础知识的运用,即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包括职业道德、其深度、其运用、其综合和其思维过程。第二张卷子可以采用4+X的方式,第一张卷子是民法;第二张试卷是刑法;第三张试卷是行政法;第四张试卷是职业道德与职业实践;试卷5允许考生选择一组科目(例如,第一组是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世界贸易法,第二组是婚姻法、继承法和劳动法,第三组是商法包括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保险和证券,第四组是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第五组是经济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专利法。第六组是环境与环境保护法,第七组是公证与基层法律实务,第八组是法医学与司法鉴定,第九组是公安业务,第十组是法律英语)。作者之所以这样设计,是为了给应聘者选择工作或者应聘者选拔人才提供一个参考。比如,一个人通过了第二次考试,刑法第二卷子得了高分,就可以选择检察官这个职业。如果考生有志于做律师,专注于环境诉讼,可以在试卷5中选择环境保护法。这种方式还有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节省了考试成本,克服了法律相关职业资格考试过多的现象(例如,公证员、证券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从而为这些资质找到一个“平台”。
(4)关于试题的设计
说到试题的设计,就不得不提之前的法学试题。由于司法部司法考试的具体实施和传承问题,以往的法律考试题型风格势必会以惯性影响司法考试题型的设计。应该说,法学考试自1986开考以来,经过12的考试,试题的设计已经越来越规范和成熟。主要表现为试题设计从分散到集中,从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从最初只考一个法规到一组法规直至跨部门法律交叉)。试题基本成型,主要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非定向选择题、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制作题。但是纵观历届试题,尤其是近几年的试题,还是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对记忆内容过度审查,突出表现就是司法解释过多。
二是对考生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考察不够,尤其是运用已有案例和证据分析案例、运用证据说明事实的能力不够。
第三,当年的考题内容没有体现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和时代发展对法律职业的新要求,比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入世贸组织、司法国际化、环境保护、知识经济等等。
第四,综合考题不够多。
第五,题型不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新试题的设计应体现司法考试的新特点。笔者认为司法考试应该定为第二次。根据这两种考试的不同特点,分别设计了试题内容和相应的题型。详情如下:
第一道考题的设计原则应该是:一是知识为主,应用为辅;二是广泛覆盖的综合考查;第三,紧扣大纲基础;第四,难度适中照顾多数;第五,题型客观不主观。总之,试题设计要体现法学教育通识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宽口径、厚基础、高质量、重应用的基本理念。7初试的题型基本可以继承法学考试的题型,以客观题和机器阅卷为主,同时可以增加填空题,测试考生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准确性。第二次考试的试题设计原则是理解性、应用性、能力性、综合性(如2000年第四次试卷第二题涉及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横跨经济法、商法、民法)和考试倾向性(即综合各种时局决定命题的倾向性,如2000年)。2003年要倾向于涉外案件的人才选拔,因为中国已经入世)、考试的新内容(即当年大纲与上年大纲的差异)、考试的深度、考试的难度。关于测试能力和应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认为,需要加强书面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测试。8.主观题和客观题很容易平分。在客观试题中,可以继承法学考试的选择题。不定选择题中,既要有问题组,又要有问题域。比如1999法学试卷第二个不定选择题的第四题,通过四个不定选择题,考查了刑法第八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几乎所有内容。主观题除了继承法学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和法律文书制作题外,还可以增加一道材料题。这类材料题目虽然也有根据案情撰写法律文书的内容,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制作法律文书的题目,它考察的领域和内容更广、更深。这类材料可以提供案情、证据、司法过程等。通过这些材料,可以考察考生的阅读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纠错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运用证据能力、书面表达能力(例如可以根据这份材料撰写起诉状、起诉书、答辩状、判决书、法律意见书,发现违反诉讼法的内容,发现证据的缺陷等。).
(5)关于考生报名和录取
为了防止考生以考代考,考生报名时必须有数码摄影。这项技术已经应用于研究生注册。至于录取比例,我觉得初试可以在20%-30%之间。复试录取比例必须控制在5%到10%。
最后,笔者特别强调,初试和复试之间要间隔两年,这就要求初试合格者进入司法实务部门实习,获得司法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