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星级绿色建筑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山东省绿色建筑从2013开始实施,绿色建筑从2014开始申报。

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2065 438+03/4/29/art _ 285 _ 5604.html。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转变住房城乡建设方式和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生态山东,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以来,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建设成效显著,建成节能建筑3.6亿平方米,获得绿色建筑标志600万平方米,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7800万平方米,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但也面临着城乡建设模式相对粗放、建筑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能耗高、利用效率低、建筑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不完善、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

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用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能源消费总量,减少污染物排放,保证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优化升级,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提高建筑的舒适性和健康性,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各级各部门要把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1)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综合运用价格、财政、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形成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考虑单体建筑,又考虑城市或区域的整体规划和总体布局,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重点,合理制定发展规划,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3.有序推进,规范管理。坚持把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作为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有力保障,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措施,使绿色建筑发展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4.立足当下,放眼长远。牢固树立全生命周期理念,在确保建筑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兼顾投入产出效益,积极推广先进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

㈡主要目标

1.新建筑。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达到99%以上;建成绿色建筑5000多万平方米,20%以上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当年绿色建筑标准。“十三五”期间,将全面实施居住建筑75%、公共建筑65%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有改造价值的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40%以上,完成公共建筑改造1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具有改造价值的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期间,将增加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654.38+0.5亿平方米以上,太阳能光伏建筑装机容量654.38+0.50兆瓦以上。到2015年底,城镇新建建筑50%以上使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占建筑能耗的比重达到12%以上。

4.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将完成超过1000个公共建筑的节能监测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全省的建筑能耗监测网络。到2015年底,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

5.绿色建材。到2015年底,城市、县城、镇规划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100%,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建筑工程高性能混凝土用量达到10%以上,高强钢筋用量达到80%以上。

6.供热计量改革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所有新建集中供热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均按耗热量收费;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计量收费;每个采暖期城市供热单位面积能耗降低到20公斤普通煤以下。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新型建筑节能。

1.积极推进绿色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密度,推进中心城紧凑空间布局,积极引导土地混合利用,促进职住平衡。将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指标纳入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中。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集约节约用地。设区的市应当制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应当配建地下停车场,附属建筑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2.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自2014起,政府投资或主要由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公益建筑、保障性住房、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组织实施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积极争创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重点发展绿色建筑。

3.积极推进绿色农家乐建设。组织开展全省绿色农房示范和农村危房节能改造试点建设,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太阳能光热利用等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实施绿色小镇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争创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

4.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审查,抓好项目现场和施工环节监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标准执行率。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不予审查施工图,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既有建筑调查统计,制定并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深入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侧重于空调、通风、照明、热水、电梯等能源系统和设备。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同步安装能耗分项计量和节能监测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争创国家“节能温室”工程示范城市(县)和公共* * *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组织建设“节约型高校”和“节约型医院”。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城镇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要把节能改造与旧城综合改造、市容改善和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三)进行供热体制和供热计量改革。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减少管网热损失,改善管网热平衡。兼并低能效、高污染的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推广三联供、冷热电联供、供热计量与温控一体化、高效锅炉、工业余热利用、吸收式热泵、吸收式换热等技术。加快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大力推进按热量收费。实行分户计量有一定难度,研究采取按小区或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建立热价、煤价、气价联动机制,实施从“隐性补贴”到“公开补贴”的供暖补贴,对低收入家庭给予供暖补贴。

(四)加强公共建筑管理。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确定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建筑和标杆建筑。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省级和市级能耗监测数据中心。所有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设计安装能耗计量装置,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步安装节能监测系统。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积极推行能效测评标识和能耗定期报告制度。公共* * *建筑实行用电限额管理,对超过限额的用电,征收超标准能耗加价费。研究开展公共建筑节能交易试点。

(5)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的规模化应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研究制定太阳能光热建筑利用条件,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全部实现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积极推广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和太阳能光伏发电在建筑中的应用,因地制宜推广民用建筑地源热泵系统,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复合和深度利用。做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区和示范工程建设,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至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

(6)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节能环保、安全耐用的绿色建筑材料,加快开发应用具有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的新型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引导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度钢材的开发利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以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矿渣、尾矿、湖泊淤泥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的新型建筑材料的研发和生产。在城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并向农村延伸。逐步淘汰粘土含量20%以上的墙体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加强对建筑材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的质量监督检查,防止性能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流入市场。

(七)不断推进建筑节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中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积极推进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加快漏损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倡导应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

(八)推进建筑和住宅产业化。加快建立建筑设计、施工和零部件生产的标准体系,推进结构件、部件和构件的标准化,提高通用性和互换性。推广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适合工业化生产的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筑工程预制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技术集成水平。支持建设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产业基地,开展工业建筑示范试点。鼓励新建住宅就地装修或菜单装修,在绿色建筑中率先实施住宅全装修。

(九)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建筑垃圾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收集、运输和处理建筑垃圾。加快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探索将房屋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纳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有设区的市应当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基地。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发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

第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形成* * *管理的工作局面。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创新机制,加强指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考核监督。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任务纳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绿色建筑行动开展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节能减排检查内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组织专项检查督导,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纳入政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彰。

(3)完善激励政策。将省内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调整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整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其他与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相关的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直辖市、县(市)也应加大投入,支持绿色建筑行动。对绿色建筑认定项目和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市,省财政给予资金奖励。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改进和完善绿色建筑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以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财政补贴、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容积率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国家级、省级评比活动和各类示范项目中,绿色建筑项目被优先推荐、优先评选或给予适当加分。

(四)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和绿色生态指标体系纳入城市规划,将绿色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比例作为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在建项目规划条件、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等。,有必要增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内容。与绿色建筑标准的实施相对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绿色星级标准,并在规划许可过程中予以核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绿色星级标准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的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建设用地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和评估的监管;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使用人应当加强建筑运行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研究建立建筑物报废拆除审计制度。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年限内的建筑物,除公共利益的基本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还应征求社会意见。

(5)完善标准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体系。要研究制定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修订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规范。制定完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农村建筑等不同类型绿色建筑的设计和评价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建设指标体系和技术导则,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计价标准。加快制定以实际能耗为基础、覆盖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定额标准,完善太阳能集热系统、低辐射镀膜玻璃等绿色建筑相关产品标准。

(6)加快技术研发和推广。研究设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科技专项,加快绿色建筑及关键技术研发,重点研究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智能调控与降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筑材料、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等技术。符合条件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各类省科技计划,优先获得成果奖,优先推荐和申报上级科技计划和奖励。及时研究、编制和更新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政府投资的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优先设计和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组织开展省级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鼓励市、县(市)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快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机构。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

(七)开展宣传和培训。以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能知识,为开展绿色建筑行动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估、运营等方面人员的培训,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必要内容,提高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