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的紧急切断装置在哪个标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8个安全附件
8.1一般要求
(1)制造安全阀和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等。,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证书;
(3)安全附件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4)安全附件出厂时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安装牢固的金属铭牌;
(5)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GB18564.1-2006液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罐车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技术要求。
GB18564.2-2008液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罐车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的技术要求。
QC/T932-201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阀
五部门要求液体危险货物罐车配备紧急切断装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
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第74号[20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刻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省晋城段岩后隧道“3·1”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教训,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会办[2014]4号)要求,做好液体危险品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工作,切实减少液体。
一是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生产企业、改装企业和用户要认真做好紧急切断装置的安装工作。
(1)根据《液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罐车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2006年11以后出厂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安装工作计划,进行公告或逐车实施,合理安排安装时间,通知罐车使用者按期分批免费返厂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罐车用户应配合罐车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做好紧急切断装置的安装工作。
(二)销售合同或者技术确认中未明确但实际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且未配备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或者生产企业已倒闭的罐车,以及2006年6月165438+10月1日前仍在使用且未配备紧急切断装置的罐车,罐车使用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罐车生产企业或者改装企业进行鉴定。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生产企业、改装企业和用户,必须按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限期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阀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阀》(QC/T932-2012)的要求,经改装单位重新设计认可后实施安装,并出具改装检验合格证。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罐车和改装企业改装的罐车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型号。罐体容积、壁厚、允许装载介质等。应与该车型的公布参数一致。未公告的车辆不得生产和改装。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销售台账,一车一档,准确记录车辆设计、生产、安全附件安装、维修、购买者信息等。,以确保液态危险品液货船的标识清晰可查。
改装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经具有相应液体危险货物储罐检验资质(指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资质、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压力容器汽车罐体检验资质,下同)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者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证。
二、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并公布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产品型号;指导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强制性标准要求,确保液体危险货物罐车配备紧急切断装置且质量合格。
(二)质检部门依法发放储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督促检验机构准确把握《液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罐车第1部分:金属常压储罐技术要求》(GB18564.1-2006)的要求,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严把检验关;具有液体危险货物储罐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的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储罐和紧急切断装置的安装情况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具检验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检验。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严格检查液体危险品罐车是否装有紧急切断装置。2015 1起,未按规定安装的,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质检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要求。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年度检验。自2065 438+05 65438+10月1日起,无紧急切断装置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检不合格,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五)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公安、交通等部门,对辖区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严格监管,集中整改,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应加强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过程的安全管理。
(一)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及液体危险货物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改装过程中的事故风险。
(二)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者在委托车辆改装前,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进行倒空、更换和清洗,并经检验分析合格。委托改装时,应当向改装单位公开车辆运输液态危险品的种类、危险性、检测分析结果等相关信息。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完成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改装,并在改装前再次进行检测和分析。按照《化工生产装置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等标准要求,加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改装作业安全。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接受排空、置换、清洗和改装过程中涉及的液体危险货物的危险性、操作程序和应急措施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生产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配备紧急切断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的,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实施召回,并严格追究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在2014 12 31前完成紧急切断装置的安装。2015年6月5438+10月1日起,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或者紧急切断装置不合格但出具罐体检验合格证明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研究相应的实施办法,大力支持本地区安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通知要求,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管理,提高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本质安全水平。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质检等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各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65年7月7日438+04
压力容器中紧急切断装置的安全要求是什么?
紧急切断装置应从压力容器上拆下进行拆卸、检查、维修和调整,并进行耐压、密封和紧急切断等性能试验。检验合格后,重新密封,方可使用。
紧急切断装置的检查包括外观、拆卸检查、性能验证和遥控系统测试;
(1)检查类型、型号、运行方式、公称压力、制造单位等。紧急切断阀的外观质量良好,无产品制造许可证或合格证的紧急切断阀不得使用;
(2)清洁并拆卸阀体,无导向杆、弹簧、密封面、凸轮等。损坏、变形、腐蚀、生锈和裂纹等缺陷;
(3)检查紧急切断阀装置控制系统的手泵、管道、易熔塞是否完好,有无损坏、松动、泄漏,钢丝绳控制系统是否灵活可靠,操作是否到位;
(4)液压或气动紧急切断阀在工作压力下应全开,连续放置不会造成自然关闭,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紧急切断阀从一开始就关闭,并检查其是否在5s内关闭;检查超过额定流量时是否自动停止;
(6)按照0.1 MPa和罐体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保压时间不少于5雨;
(7)紧急切断遥控系统的控制试验应在罐体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以检查其动作是否灵敏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