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提高乡镇纪委办案水平

乡镇纪委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护群众利益、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和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央、省、市纪委高度重视乡镇纪委办案工作,每年都把查办基层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案件查办的重点内容。但由于专职人员难、任务单一、时间专用等原因,很多乡镇办案仍有差距。有的乡镇不想做,不敢做,有的乡镇不会做,做不到,甚至有的不报案,拖延调查。笔者对乡镇纪委办案情况进行了调查,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督促乡镇纪委办案。一是乡镇纪委书记要提高对案件检查工作的认识,改变“不想干”的思想。目前,一些乡镇纪委书记对反腐败工作不够重视,对案件查处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他们认为案件调查工作做得好不好并不重要。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中心工作做好了,才能踏实,才能努力,才能对单位形象,对个人前途有用。有的甚至认为案件查办会影响经济发展,认为“经济上”要改变这种“不想干”的思想,纪委书记要加强对反腐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纪委在反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清醒认识到反腐工作事关农村政权稳定、社会稳定和城乡一体化的成败。要努力消除“办案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造成政府不良形象”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是依纪办案,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作为纪委书记,要以纪检监察工作为中心,融入到案件检查工作中,变“不想查”为“主动查”,树立“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是推动中心工作的必由之路”的意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和中心工作的发展。第二,要有纪律为民的情怀,仇恨的精神,改变“不敢做”的心理。在查办案件问题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五怕”:一是怕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不支持。我担心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不愿意查处辖区内的违纪案件。我担心案件会影响单位的创先争优和年度考核工作。担心查出问题后给乡镇抹黑,影响政绩。二是怕自己过不去。在同一个城镇工作,我不抬头。案件查处轻则受到党纪处分,重则开除党籍,丢掉工作,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办案人员,是不合理的。第三,害怕被报复,伤害家人亲人。第四,怕得罪人丢票,不利个人成长,影响切身利益。第五,怕查案被误解。我怕人家说纪委干部是“感动人”,所以我宁愿做“好人”也不做“黑老大”!为了改变“不敢做”的“恐惧”心理,笔者认为,作为一名纪委书记,要有执纪为民的情怀,要有猛有恨,要有刚正不阿。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把握的重大政治任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只有依纪办案,才能为社会挖出腐败的毒瘤,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三是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解决“不会做”的问题。乡纪委书记流动性比较大,工作也比较不稳定。有些是路上的新手。他们虽然努力,但由于不熟悉业务,缺乏案件检验的基本经验,导致对案件线索不敏感,办案程序不清晰,调查取证缺乏方法,抓不住重点,以至于大案侦成小案,小案不查。要解决“不会做”的问题,首先要在提高素质上下功夫。首先是加强训练和学习。纪委书记要接受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学习案件查办的基本程序,掌握制作文书、笔录的技能,掌握取证、突破案件的方法,使纪委书记能够用之打仗、打胜仗。二是加强引导。上级纪委要定期对乡镇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导,进行对口指导,从听取汇报、走访、清理信访入手,协助调查案件线索,挖掘案件源头,从立案、收集证据、结案到卷宗整理、装订、归档,进行切实指导,帮助乡镇纪委书记掌握办案方法和程序。其次,要强化“三种意识”,强化基本功。首先是增强证据意识。查案最有说服力的是证据,办案的过程就是依法取证的过程。要善于发现证据,及时收集提取证据,固定保存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取得的证据应当合法、相关、客观,并运用证据进行定性。二是增强程序意识。在日常办案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只注重实体,忽视程序,这是错误的。案件的检验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定性的准确性。应特别注意程序的完整性。每个案件都要经过线索筛选、初核、立案、侦查、审判、决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等步骤,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遗漏或替代。三是注重办案策略。要善于抓住重点,用好“快、稳、巧、准、实”五字公式:快,就是发现线索快,决策快,调查取证快,保证第一手资料;稳,就是谨慎稳妥,不急不燥;精准是对案件走势的准确把握和判断,对政策推动案件突破的时机和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巧妙是谈话技巧的巧妙运用,力求在谈话中快速突破案情;真理就是实事求是,就是证据要真实。四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整合办案力量,走出“不可能”困境。目前还存在乡镇纪委办案不行的环境。一是党委政府对查办案件重视不够,认为查办案件会影响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查办案件力量不足。很多乡镇只有一个纪委书记,其他任务繁重,很少有时间和精力去纪检。纪委委员基本不参与纪检,很难进行正常的案件调查。要走出“不可能”的困境,作为乡纪委书记,要多请示、多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案件检查条例》第六条也规定,案件检查要依靠各级党组织。同时,保证充足的人员和精力,进一步加强乡镇纪委的办案力量是前提。第一,要配齐人员。每个乡镇纪委除配备一名纪委书记外,还要配备一名专职副书记或专职纪委委员,保证有两名以上纪委干部专职从事纪检工作。第二,要专职,要敬业。乡镇纪委书记和专职副书记或纪委委员尽量不分管或少分管纪检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纪检工作。第三,在查办大案、疑难案件中,可以尝试交案。四是营造优良环境,提供良好服务,排除干扰。针对乡镇纪委办案遇到的困难,上级纪委要加强与乡镇党委的沟通协调,争取党委的支持配合,营造良好的查办案件环境。五是要落实责任,实行工作目标考核,建立查办案件责任制,奖励重用乡镇案件有功人员。有空白案的要追究责任,不适合做纪检的同志要调离岗位。认真履行办案职责的纪委书记,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和鼓励他大胆查办案件,同时保证他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政治权益不受影响,确保他有前途、有力量、有影响。对办案成绩突出的乡镇纪委书记,要向县市推荐表彰。对年轻有为、工作能力强、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的,积极向组织部门推荐,予以提拔重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