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的办学要求是什么?
教育机构的设立需要满足场地、师资、管理、经费等条件。
具体条件是:
(1)办学宗旨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办学指导思想正确。
(2)符合学生素质教育发展规划。
(三)有规范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要的办学经费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5)培训机构的师资、园林、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当地标准。
(6)用于培训的场地必须有产权证明、产权所有人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产权使用性质证明。
(七)有合法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
(八)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中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九)应当有按照民办培训机构章程要求确定的行政主管,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专职安全人员和培训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补习、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必须经过批准;
跨县设立分校或培训点,需到分校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民办学校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设立和实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