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机构资质怎么办理?

1.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3、应满足教学和技能培训的需要,有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足够的实习站;

4、应配备专职校长;

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6.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满足办学规模;

7.应有与培养专业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8、应建立的管理制度;

9.组织者应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职业培训资格审批流程

设立以初级和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由申请人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以高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1.受理: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市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完整的证件、证明、审批表等材料。

2.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专家委员会提出意见。

3.决定:经审查核实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不批准的理由,告知救济权利。

4.认证:审批机关将向新批准并正式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公告:新批准并正式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审批机关将向社会公告其成立。

(四)、职业培训资格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审批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