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
1,股权激励原则:经理和股东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委托经理管理资产。但实际上,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契约是不完全的,需要依靠经理人的“道德自律”。股东和管理者追求的目标不一致。股东希望股票价值最大化,而管理者希望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的行为。
2、我国公司法是允许的。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向公司员工奖励股份;
(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作出的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其股份后,有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有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购买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