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应该为遭受家暴的女性提供哪些帮助?
家庭暴力关系到妇女、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的和谐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家庭暴力不仅影响家庭幸福,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其严重性和危害性逐渐引起全社会乃至国际社会的关注。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男性占90%,每年约有65438+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消除家庭暴力,1999 165438+10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将每年的165438+10月25日定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在第八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到来之际,笔者作为一名从事信访工作的妇联干部,谈谈我市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预防措施。
2001年4月28日修订颁布的新婚姻法中首次提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从2001到2005年,市妇联权益部平均每年收到300多件信访案件,其中家庭暴力案件约占70%,说明我市家庭暴力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应引起各有关部门的重视。虽然家庭暴力是一种一般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不及时制止,就会引发很多恶性案件。1995富拉尔基区钢铁厂职工张被其在劳教所当民警的丈夫曲毒打,浇汽油致重伤。他的情况很糟糕。2002年底,建华区个体户马某被丈夫打昏,捆住手脚,从楼上推下,致其死亡。虽然这些肇事者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却给我们留下了无尽的思考:为什么一个丈夫可以对日夜陪伴在身边的妻子下如此黑手?夫妻之间有这么深的仇恨吗?这说明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它的存在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主要有四个原因:
第一封建夫权思想的影响。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的文化基础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男女在家庭和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其不平等。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封建落后的文化已经被社会主义文明所取代;我们党历来主张男女平等,并把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但大男子主义的思想意识在一些人的骨子里仍然存在。很多男人也想当然地认为“我老婆买了马,我就可以骑着它打它”“被撞倒的老婆把脸蹭下来”。所以,当两性发生冲突时,男性必然会使用他们的杀手锏——暴力。
第二个女人经济上无法独立,导致人格尊严的丧失。在市妇联接到的信访案件中,由于很多女性无法独立生活,面对暴力只能忍气吞声,无形中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导致家暴滋生。2001年3月,一位姓罗的女士来到妇联权益部上访。罗今年28岁,她的丈夫是一名铁路售票员。由于罗没有工作,结婚时婆家不同意。婚后罗生了个女孩,赶上公婆下岗。全家只靠她老公养家糊口,经济很拮据。罗的丈夫和家人开始不喜欢罗,并多次殴打她。罗在绝望的时候找到了市妇联。我们一边对罗的丈夫和家人进行批评教育,一边问罗要不要离婚。罗说,她对丈夫还是有感情的,但丈夫嫌弃她,因为她经济上不能独立,导致家庭负担很重。罗还说,由于身体不好,他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我们劝罗自强自立,28岁了也不要闲在家里。在我们的帮助下,罗自己摆起了地摊,有了一定的收入,婚姻也稳定了。
面对家暴,第三个女人不懂得反抗,一味的妥协和顺从,这也是家暴存在的原因。在市妇联接到的信访案件中,一些经济独立,甚至各方面条件都很优秀的女性,也在遭受家庭暴力。5438年6月+2002年10月,市妇联接待了一位叫白的女医生,她向我们哭诉了自己十五年的不幸婚姻。白医生是一家医院的外科主任。他本科学历,医术过硬。他很善良,很受欢迎。她老公在某单位做司机,但是这么体面的家庭却有可怕的家暴。白的丈夫经常酗酒,酒后对她进行性虐待。如果他不服从,他将被痛打一顿。白的个性比较弱。虽然他受过大学教育,但他的思想仍然很封建保守。他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又怕离婚影响自己的名誉,所以对丈夫的行为忍了忍。结果她老公不但不悔改,反而越来越折磨她:他控制着家里所有的收支,禁止她有任何的社会交往,但是他和别的女人有暧昧关系,所以没有正当关系。尽管如此,白并不想离婚。最后丈夫居然向她提出离婚,白觉得应该给自己一个说法。我们在安慰对话的同时,也批评了她的软弱,鼓励她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白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丈夫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第四社会的宽容和忽视为家暴的存在提供了大环境。长期以来,家庭暴力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一般情况下,很少有相关部门主动去管。“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不记仇”都成为有关部门对家暴置之不理的借口,让家暴成为法律真空。2001修订颁布的《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被害人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该条明确规定了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定义务机关,但在实践中这些部门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据统计,2005年,市妇联权益部收到300件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案件,其中由居委会及其所在单位调解的仅占20%,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的仅占30%。司法机关在处理实践中的家暴案件时,往往以“危害”未达到一定程度或单纯以“家务”为由拒绝处理。这种容忍和忽视不仅没有阻止肇事者,反而鼓励了他们。当家庭暴力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家庭暴力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医鉴定达到“轻伤”或者“重伤”程度的,属于犯罪行为,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是取证难,家暴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3)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救济,不仅在经济上惩罚了无过错方,也抚慰了无过错方的伤害。因此,明辨是非,化解矛盾,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但在实践中,法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举证,当事人因各种原因自行取证难度很大,损害赔偿难以实现。据查,齐第二律师事务所2005年代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15件,其中法院判给损害赔偿的案件0件;2005年,齐市建华区法院审理了200起因上述原因引起的离婚案件,其中判给损害赔偿金的有2起。因为“家暴”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第三方可以作为证人;如果一方坚决否认,仅凭照片、伤情记录、住院证明很难定案;也有一些知情人因为害怕打击报复,不愿意出庭作证。因此,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很难实现。
综上所述,反家暴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全民的共同努力,需要从各方面入手,构建反家暴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具体预防措施如下:
采取社会救济手段帮助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多年来,市妇联一直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反家暴工作,建立了一系列“反家暴”机构。2002年3月7日,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协调,在市妇联设立市法律援助中心妇女维权部,为遭受家庭暴力等侵害的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全市16个县(市)妇联建立了妇女维权部门。2003年4月10日,市妇联协调市公安医院成立了市妇联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目的是通过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伤情的检查鉴定,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有力证据,惩罚施暴者。2004年5月8日,65438,市妇联在市公安局的配合下成立了“家暴救助指挥中心”,要求110报警台在接到家暴受害人的求助电话时,要迅速出警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或推诿。2005年3月7日,市妇联与民政局协调成立了齐齐哈尔市妇女儿童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而暂时没有庇护场所的妇女儿童提供阶段性庇护,切实保护她们的人身权益。这些机构虽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2)将“处理家庭暴力”纳入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并将其作为监督和评估的标准之一。既然婚姻法把处理“家暴”的责任委托给了居(村)委会、单位和公安机关,这些部门就应该各司其职,否则就是违法。居(村)委会作为劝阻、调解“家暴”的第一道防线,应设立维权投诉站,并与辖区内派出所建立联系制度;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查处家庭暴力案件,对经维权投诉站处理后仍不改恶习的家庭暴力实施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第11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理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理,致使矛盾激化,造成受害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家暴受害者可以向检察院等法律监督部门投诉,追究执法者的责任。这样就形成了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化运行机制。
第三,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律监督。《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广泛宣传,让妇女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对不守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理,形成全社会狠抓* * *管理的良好局面。
第四,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我国所有法律中,只有行政诉讼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行政机关拿不出证据或重大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是因为引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从知晓。如果平均分配举证责任,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常不利,从而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此类推,在家暴案件中,家暴受害者(主要是妻子)由于客观情况难以举证,使其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主要是丈夫)应该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即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殴打妻子或者妻子遭受的暴力与自己无关,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这样的举证制度下,一些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处理的家暴,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第五,加强女性主体意识的培养,提高女性的文化知识水平,使女性抛弃依赖和保守思想,不仅经济上独立,而且思想上解放。尤其是女性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学会说“不”,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切不可妥协或顺从。实践证明,女性自身的反抗意识越强,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