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应重视改进检测方法,培养计量人员,加强计量管理,提高计量保证能力。第四条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深圳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计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计量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管理办法。
各区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本辖区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第六条国际计量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禁止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实验室工作必须使用的除外。第七条特区生产、销售的商品使用计量单位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但是,进口货物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八条未经国务院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市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第三章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量值的依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考核合格。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区主管部门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四章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使用第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对社会公用标准计量器具、区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标准计量器具以及列入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点管理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和检定周期。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十三条国家强制检定以外的其他标准计量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由用户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抽查。
用户应对本单位周期检定的管理和实施规定详细的目录和检定周期,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措施,保证本单位使用的非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期检定。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未经检定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数据,不得伪造或者销毁检定封印标志。第五章制造、修理、安装、销售计量器具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的制造、修理业务,国家规定免予许可的项目除外。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的企事业单位,经市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后,方可开展安装业务。但市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免于资格审查的业务除外,具体审查方式由市级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六条凡在特区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必须在销售前向市主管部门申报,经市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准后,方可销售。但已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或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及其零配件。第六章商业贸易的计量管理第十八条定量包装的商品必须标明包装内所装商品的净重或者净重,未标明的商品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