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要求和时间
1.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销售、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并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涤、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废水处理以及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等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依法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及以上餐馆、学校和幼儿园、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外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进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质;
(六)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
二、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
受理时间:申请自材料齐全之日起受理。
扩展数据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信息: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以外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注明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用途、面积、位置等);
(4)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