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工会组织。

本条例适用于非公有制文化、教育、医疗、科研组织及其工会工作。

本条例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省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举办的企业。第三条企业工会是劳动者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全体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第四条企业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织和参加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第五条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权利: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民主权利、劳动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参与研究制定本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依法监督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依法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

工会的义务:

(一)支持和协助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谋求企业发展;

(二)教育劳动者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爱护企业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合同,动员劳动者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三)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

(四)关心职工生活,协助集体福利事业,组织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互助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五)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文化、科技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第六条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的工作。未经上级工会组织批准,企业不得撤销或合并工会组织。第七条企业应当在劳动者开业或者投产后的六个月内予以扶持。

依法组建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应当予以协助。

企业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企业依法终止时,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八条企业工会会员超过二十五人的,应当设立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推选1组织者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也可由上级工会按地区或行业组成联合工会委员会。第九条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必要时可以设立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应当是中国公民;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与法定代表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组织者。第十条企业女职工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立1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利益。第十一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者、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第十二条企业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职工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支持和帮助。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应当代表企业职工与企业主建立平等协商谈判制度,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

企业终止、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可以要求企业改正。第十五条。企业研究决定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奖惩措施和福利等方案时,应当通知工会和职工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配合。第十六条企业辞退或者处分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企业重新处理,也可以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一)非法收取职工保证金、风险金、抵押金、培训费或者强迫职工入股的;

(二)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三)未经职工和工会同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或者虽经同意,但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克扣职工工资和奖金;

(五)不缴纳、拒绝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

(六)挪用、挤占或者非法占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或者其他福利支出的;

(七)生产现场存在明显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迫使工人劳动的;

(八)违法辞退和处分职工;

(九)搜查、拘留、侮辱、体罚、殴打或者强迫劳动者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