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培训机构行政处罚规定

《教育部培训机构行政处罚规定》包括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等。

1,执行机构,管辖权和适用

(1)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的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校外培训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

(三)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县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2、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校外培训,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举办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应用程序;(二)有两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3、处罚程序和执行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二)有证据初步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在法定行政处罚期限内。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