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防爆安全规范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粉状产品的工程设计、生产管理和储运。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烟花爆竹和爆炸性粉尘场所。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表)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该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参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择规则
GB12476.1 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l部分:受外壳保护和限制表面温度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id IEC 61241-1:1999)
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NEQ NFPA 68)
GB/T1791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
GB/T18154监控抑爆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可燃粉尘
在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反应的粉尘。
3.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中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
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3.3惰化
在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足够的惰性物质,使粉尘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技术。
爆炸抑制
发生爆炸时,通过物理化学作用熄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控爆技术。
3.5防爆(防火)
在含有可燃粉尘的通道中,设置抑爆技术,阻止火焰通过,阻隔和消除波,从而将爆炸阻隔在一定范围内。
3.6粉尘爆炸的排放
当在有灰尘和主要是空气的密闭空间中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达到密闭空间的极限强度之前,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烧物质通过密闭空间的薄弱部分向非危险方向泄漏,从而使密闭空间不被损坏。
3.7二次爆炸后续爆炸
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会再次扬起沉积的粉尘,形成粉尘云,被后续的火焰点燃,导致连续爆炸。4.1有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企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2企业应了解本企业是否存在粉尘爆炸的危险场所,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
4.3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并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实施细则,并根据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4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工作,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对危险岗位的工人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5在粉尘爆炸的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
4.6未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换或停用安全、通风除尘、粉尘防爆、粉尘爆炸控制等设备设施。5.1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或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他建(构)筑物隔开,其防火距离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5.2建筑应为单层建筑,屋顶应为轻型结构。
5.3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
5.3.1多层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
5.3.2不能采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爆门;
5.3.3如果使用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检查并确保其在爆炸时能有效泄爆。
5.4具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如果车间内有粉尘爆炸的危险,工艺设备应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5.5横梁、支架、墙壁和设备应具有易于清洁的表面结构。
5.6疏散路线的要求如下:
5.6.1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GBJ16的相关规定;
5.6.2疏散路线应有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5.7具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6.1防止粉末自燃
6.1.1自燃的热粉末应冷却至正常贮存温度后再贮存;
6.1.2在正常贮存条件下,当贮存大量具有自燃性的散装粉末时,应连续监测粉末的温度;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措施冷却粉末;
6.1.3出料系统应有防止粉末聚集的措施。
6.2防止明火和热表面着火。
6.2.1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经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
——明火作业部分应与其他部分分开或隔开;
——在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结束后的冷却期间,不得有灰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2.2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源)的允许表面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6.2.3在有可燃粉尘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果可能过热,应安装一个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皮带传动不合适;如果采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保证自动停止。
6.3电弧和电火花的预防
6.3.1在粉尘爆炸的危险场所,应按GB50057中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6.3.2当存在静电危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3.2.1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零部件应通过防静电直接接地;如果不方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可以通过导静电材料或产品间接接地;
6.3.2.2直接用于装粉末的器具和输送粉末的管道(带)应由金属或抗静电材料制成;
6.3.2.3所有金属管接头(如法兰)都要桥接;
6.3.2.4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3.2.5不应采用金属导体直接接地或屏蔽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来消除静电;
6.3.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0的相关规定;
6.3.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设计应按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6.4防止摩擦和碰撞产生火花。
6.4.1当碰撞产生的火花能点燃尘云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维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6.4.2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去除混合物料中杂质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网,以防止杂质与设备碰撞;
6.4.3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不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6.4.4没有相当于明火作业的防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砂轮和旋转切割盘进行磨削和切割。
6.5惰化
在生产或处理可燃粉末的工艺设备中,如果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应采用惰化技术。
6.6通风和除尘
6.6.1宜按工艺分段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6.6.2所有产尘点均应安装防尘罩;
6.6.3风管内不应有灰尘沉积;
6.6.4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符合GB/T17919的相关规定。7.1分割和隔离
7.1.1工艺设备的连接应保证所有设备能方便地分离和移动,且无明火作业;
7.1.2设计工艺设备时,应考虑技术上可实现的隔离。
7.2爆炸时实现保护性停车。
根据车间大小,应安装几个联锁电源控制箱;紧急情况下,应及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7.3防爆
7.3.1应采用抑爆装置保护;
7.3.2如果采用监测抑爆装置,应符合GB/T18154的规定。
7.4抑制爆炸压力
在生产和处理能引起爆炸的粉末时,所有工艺设备应能在没有抑爆装置和泄压措施的情况下,承受内部爆炸产生的超压;同时,连接部件(如管道、法兰等。)各种工艺设备之间也应具有与设备本身相同的强度;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的连接处应安装防爆装置。
7.5防爆
7.5.1当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防爆门的尺寸应符合GB/T 15605;
7.5.2对于带在线管道的工艺设备,通常推荐的设计指标应能承受至少0.1MPa的内部超压。8.1工艺设备接头、检查门、挡板、防爆孔盖等。应紧密关闭。
8.2特殊场所的清洁要求
8.2.1在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场所(如粉体进出工艺设备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8.2.2人工装粉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8.2.3包装场所应定期清洁。
8.3清洁
8.3.1所有可能积尘的生产车间和库房应及时清理;
8.3.2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8.4灭火
8.4.1灭火剂应根据粉尘的理化性质正确选择;
8.4.2灭火时,应防止扬起尘雾;
8.4.3如果可燃物质遇水能产生爆炸性气体,则不应用水灭火。9.1个人防护
9.1.1生产人员应按照GB11651的相关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1.2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可能释放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能保证操作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
9.1.3在工作场所,生产人员不应穿化纤制品和内衣。
9.2救援
9.2.1企业应编制含粉尘爆炸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9.2.2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