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继续教育基地实行什么制度?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的实施,规范和加强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运行和管理,推进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继续教育基地”)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开展以补充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的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国家培养高层次、急需、关键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区域和领域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共享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分期建设、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和责任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相关政策、规则和规划,组织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交流,并对基地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地方、部门和人事部门是推荐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和实施具有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特点的基地管理政策措施。
第六条获准设立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教学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国家继续教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教学机构建立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管理单位的指导,实行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
第三章基地的建立
第八条建立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当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经验,在当地和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相对稳定的、紧密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认可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和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完善的教学组织管理、学生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注册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规范化培训效果评估和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为基地的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资金。有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和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也可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场所或培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现代远程教育条件,具备满足大规模网络培训需求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
(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培养不少于2000名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分阶段申报和评估。
(一)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2)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方、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和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中选择。优先选择地区或部门、行业建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三)符合条件的教学机构填写《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经副省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继续教育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考察和审查,确定通过评审的教学机构。
第十条经认定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公布,并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颁发牌匾。
第四章基地运行
第十一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律和政策,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区、部门、行业发展需要,主要承担相应地区、领域、行业的国家高层次、急需、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承担地方、部门、行业继续教育教师的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聘请继续教育及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小组,根据区域和行业发展要求,提出基地的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经管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特别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增强其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十五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以下列形式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承担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大专项;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或进修班;协助公共或专业学科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开展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的、有效的培训项目和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有义务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应当对各地区、各种经济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优惠。
第十七条鼓励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证政府人员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在职培训、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培训水平,逐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与重点领域的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先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进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和业务骨干,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二十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积极推广在线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新型教学方式,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在线学习中心,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现代远程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可以采取走出去和邀请进来的形式,积极参与国际继续教育交流,利用境外优质资源,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度。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任务计划,并于每年65438+2月10前,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下一年度计划报推荐设立基地的管理单位审核;经审批后,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应于当年2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按照管理单位批准的年度计划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后,应当认真做好培训的备案、登记和效果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未经国家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单位同意,国家继续教育基地及其建设单位不得以国家继续教育基地的名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国家继续教育基地实行检查评估制度。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基地经费使用、配套设施、制度落实、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等。
第二十六条国家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单位负责对国家继续教育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基地管理单位在检查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家继续教育基地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相关结果。检查、评估或抽查结果作为调整、取消国家继续教育基地和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将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培训资源配置、任务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对不按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要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国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二十八条违反年度计划备案审查制度和有关规定,国家继续教育基地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取消国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的教学机构,将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国家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支持国家继续教育基地承担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地方、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发教材、课件、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免费或优惠提供给国家继续教育基地内部使用。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支持科研、生产、教学等各领域的专家参加继续教育基地的人才培养。对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专家,在自身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参加专家休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中央财政按照规定对国家继续教育基地提供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专家教学、教师培训、教材课件开发、数据库开发、课题研究等。基地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和计划,基地管理单位负责审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和计划,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十四条国家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为基地的基础设施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
第三十五条国家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政策支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培训宣传等多方面为国家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支持,帮助国家继续教育基地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的情况,可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学习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和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向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收取培训费,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相关费用优先用于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八条支持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加强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合作体系,促进继续教育成果转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成果推广等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国家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必须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国家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政策措施。
第四十一条军队系统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地区、部门和行业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