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培养目标是如何规定的?
《干部教育培训条例》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重点是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专题培训;
(三)初次培训的新记录(聘用);
(4)晋升领导职务的在职培训;
(5)在职期间的在职培训;
(六)针对特殊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7)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省部级、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五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培训累计三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因特殊情况未达到提拔前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拔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累计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或90课时。
第十六条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对不参加教育培训或因故达不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干部,应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对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学位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组织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一般应享受在职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本单位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不得用财政资金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任何资助或变相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