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培训者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如下:
1,坚持先进合理的标准。
应基于我国技术装备和劳动管理水平条件下的知识技能要求,同时反映一定发展时期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工艺改革、产品升级和劳动管理改善的趋势,同时定位于大多数劳动者通过一定努力能够达到的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生产技术、设备装备水平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改善。
2.科学分级。
所谓等级,是指标准的内部水平梯度。根据特定职业或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者基本要求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掌握操作技能所需的专业培训时间长短,科学划分和设置等级。
3.它是可操作的。
可操作性是指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劳动管理水平、生产技术特点、工艺和原材料等因素,按照符合我国大多数企业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和管理水平的一般情况进行制定,增强标准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4.标准表格的标准化。
标准化是指在制定标准时,内容和形式要符合国家通行的标准和要求,标准本身也要标准化。在实际制定过程中,标准的内容结构、表达形式、表达方法和文字符号必须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执行。
5.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在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时,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分析吸收国际经验,向国际先进水平靠拢,促进我国职业技能标准制定的整体水平,为参与国际交流提供条件。